法律政策學

法律政策學,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之一,以強調適用法律時應當作政策選擇為特徵。創始者是美國H·拉斯維爾和麥克道格爾。他們認為價值是人們“希望的事件”,價值體系主要包括權力、權利、財富、安寧、教化、技巧、感情、正直和尊嚴;民主的價值的最高表現是人的尊嚴和價值。法是權力價值的一種形式。權力即人們參預重要決策的制定,因此法是社會中權力決策的總和。社會成員應參與權力的分配和享有。法的目的在於使人們儘可能廣泛地分享價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資源和維護人類尊嚴等,並使之成為社會政策的主要目標。為了促進價值民主化,法學應放棄主要依靠法律技術規則的傳統,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這種傳統不僅不能保證法的確定性,而且經常妨礙實現社會所希望的目的,依靠政策就要根據民主生活的目標和問題解釋法律術語,將法律決定看作社會活動中的價值變革;對任何法律規範(制定法和習慣法)的適用,都看作政策措施,即注意對社會未來的影響,有的西方法學著作將法律政策學列為自然法學的範圍,但該學說創始人予以否認。實際上,現代法律政策學的基本傾向是社會學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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