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公益基金會

南都公益基金會

南都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07年5月11日,是一家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民政部。

南都基金會原始基金1億元人民幣,來源於上海南都集團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都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Narada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07年5月11日
  • 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組織徽標,公益項目,組織財產,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南都基金會的使命是支持民間公益,即:南都基金會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進城,農民工子女( 包括“流動兒童 ”和 “留守兒童”) 的教育、心理健康、道德養成等方面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南都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永光
組織使命: 支持民間公益。南都公益基金會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 組織願景: 人人懷有希望。如果每個人心中都懷有希望,這個社會就會有光明的前途。

組織機構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的資格:(一)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南都公益基金會災區救援計畫南都公益基金會災區救援計畫
(三)對南都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組織徽標

南都公益基金會標識設計以銀杏樹為原型。銀杏樹植根本土,生命力旺盛,有中國國樹之稱。圖形突出了銀杏葉的特徵,形似一棵紮根大地的小樹,象徵著中國民間公益組織從小到大,頑強生長的品格,同時又蘊含著南都公益基金會傾力培育民間公益之樹的美好寓意。圖形設計簡潔,造型優美,色彩採用暖色,亮麗溫暖;張開的樹冠像陽光懷抱需要關懷的人,讓人心懷希望,體現了公益精神。
南都基金會資助非營利組織為農民工子女開展的各項公益項目和志願服務活動,包括:農民工子女道德輔導項目、學業輔導項目、健康成長指導項目、就業服務項目、生活方式輔導項目、社會交往指導項目以及改善農民工子女成長環境的研究和政策推動項目。公益項目最高資助額為人民幣20萬,重點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萬,其中資助額在5萬元以下的為小額資助項目。

公益項目

新公民計畫
宗旨:改善農民工子女的成長環境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進城,農民工子女(包括“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的教育、心理健康、道德養成等方面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如得不到妥善解決,不僅對農民工子女個人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對國家和社會的未來也將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改善農民工子女的成長環境,南都基金會決定實施新公民計畫,以項目招標的方式,資助非營利組織開展農民工子女教育、心靈關懷的志願服務和公益創新項目,捐建民辦非營利農民工子女學校。南都基金會願與社會各界一起,共襄義舉,為農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和諧社會建設盡綿薄之力。
南都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永光南都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永光

組織財產

南都公益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和特定捐贈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南都公益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南都公益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業務範圍

南都公益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慈善項目;
(二)扶植優秀非營利組織;
(三)組織培訓、論壇、國際交流等活動。

組織章程

南都公益基金會章程
南都公益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8年 2月29日 北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都公益基金會。簡稱為“南都基金會”,英文譯名“Narada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使社會平等和諧,人人懷有希望。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於上海南都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朝陽區朝外大街甲6號萬通中心C座15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慈善項目;
(二)扶植優秀非營利組織;
(三)組織培訓、論壇、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二)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三)對南都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六)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七)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免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投資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名譽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和特定捐贈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三十五條 關於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計畫: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計畫,是指超過基金會註冊資金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成立專業投資管理委員會,接受理事會的委託,擬訂基金會年度重大投資活動計畫,在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對計畫內的投資活動進行決策並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具體投資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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