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識形態

法律意識形態

《法律意識形態》是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輝。本書是在對法律意識形態的內涵、結構、功能以及歷史發展脈絡做出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指出法律意識形態的策略應該是通過建構法律意識形態的主體,進而通過法律意識形態批判,從而加強主流法律意識形態的主導權,並使建制論證功能更加突顯。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作 者: 黃輝
叢 書 名:中青年法學文庫
版 次:1頁 數:203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工具書

內容簡介

為了使法律意識形態引起理論界的重視及對於中國意識形態策略有所助益,《法律意識形態論》在對法律意識形態的內涵、結構、功能以及歷史發展脈絡做出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指出法律意識形態的策略應該是通過建構法律意識形態的主體,進而通過法律意識形態批判,從而加強主流法律意識形態的主導權,並使建制論證功能更加突顯。
法律意識形態既是意識形態的一個分支,又是法理學、法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意識形態研究和法學研究中本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對該問題,目前的研究十分薄弱,表現在如下方面:其一,沒有將法律意識形態的範疇特定化;其二,沒有將法律意識形態的範疇體系化;其三,沒有將法律意識形態的範疇與相關範疇相區分。
分析法律意識形態是互動於建制與論證之間的內在關係。書中就建制論證的歷史形態做了一個先期梳理,總結了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論證模式、規範一制度的建制論證範式、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論證模式為代表的三種建制論證模式,並進而分析了建制與論證之間存在內在衝突的原因,厘定了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概念。

目錄

總序
內容提要
導論
第一章 互動於制度建構與論證有效之間的法律意識形態
第一節 建制論證形態的比較:一種初步的理論框架
一、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論證模式——自然理性的法學視角
二、規範一制度的建制論證模式——分析實證的法學視角
三、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論證模式——從韋伯到哈貝馬斯
第二節 建制與論證之間的衝突與維繫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規定性
二、建制與論證的內在衝突
第二章 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界定
第一節 理論界關於法律意識形態概念的評介
一、前蘇聯和俄羅斯學者關於法律意識形態的論述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意識形態的論述
三、中國學者有關法律意識形態的論述
第二節 法律意識形態內涵的界定
一、法律意識形態內涵界定的理路
二、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內涵
第三節 法律意識形態外延的界定
一、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與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意識形態的界分
二、作為觀念形態的法律意識與法律意識形態的界分
三、法律文化與法律意識形態的界分
四、法律理論與法律意識形態的界分
五、法律理念與法律意識形態界分
第三章 法律意識形態的結構和功能
第一節 法律意識形態的結構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縱深結構
二、法律意識形態的橫向結構
三、法律意識形態的運行結構
第二節 法律意識形態的功能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法律觀念的凝聚功能
二、法律意識形態的法制運行的促進功能
三、法律意識形態的社會整合功能
第四章 法律意識形態建構的中國理路
第一節 中國法律意識形態發展的歷史脈絡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法律工具主義階段
二、法律意識形態的法律虛無主義階段
三、法律意識形態的法制建構階段
四、法律意識形態的法治選擇階段
第二節 社會主義主流法律意識形態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諸種形態
二、社會主義的主流法律意識形態
三、法律意識形態與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關係
第三節 法律意識形態的主體建構
一、法律意識形態的主體性問題
二、法律意識形態主體性的缺失
三、法律意識形態的主體建構
第四節 法律意識形態批判與中國法治發展
一、總體性意識形態批判的前提轉換
二、法律意識形態批判系統的生成
三、法律意識形態批判與中國法治發展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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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為燦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展並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而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始終使法律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先天既不足,後天又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為燦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展並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而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始終使法律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先天既不足,後天又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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