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強制

法律強制,國家強制的法律表現。法與國家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繫。沒有能夠強制人們遵守法律規範的機關,法就等於零(參見《列寧全集》第25卷,第458頁)。存在一系列保證法的遵守的物質的、精神的措施(如物貨質勵、精神鼓勵、思想教育等等)並不能抹殺法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特徵。國家強制是使各個主體的意向服從國家意志的手段,它即使在作出決定的環節不能排除人的因素,至少也要把人置於別無其它行為方案可供選擇的地位,是在階級社會條件下保證法律體系發揮職能、保證法律規定的現實性及其普遍約束力的可靠工具。然而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它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國家強制,而是與法相符合的,由法所豐富了的國家強制,即法律強制。這是經過法的折射、由法“充實起來的”、在法中完成自己的特殊任務的國家強制。國家強制的法的內容的水平取決於:
(1)國家強制服從一定法律體系基本原則的水平;
(2)適用國家強制的根據在全國普遍、劃一的程度;
(3)對適用國家強制的內容、范圈和條件,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程度;
(4)這種強制通過權利和義務的機制發揮作用的程度;
(5)訴訟程式形成發達的程度。國家強制的法的內容的水平愈高,對社會發展起積極作用的可能性就愈大,成為統治階級個別人和集團任性和專斷工具的可能性就愈小。
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強制的法的內容的水平不斷增長,通過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機制表現出來的程度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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