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從輕

法定從輕是“酌定從輕”的對稱,從輕處罰的一種。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對犯罪分子應當或者可以適用的從輕。

與“酌定從輕”不同。後者不是刑事法律明文規定,而是審判機關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掌握適用的從輕。中國刑法中通常將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或者和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供量刑時選擇適用。
屬於法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有:(1 )犯罪後自首的(2)已滿1 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3)未遂犯(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
屬於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有:( 1 )從犯(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3)預備犯。
刑法理論上,法定從輕有“一般從輕”與“特別從輕”、“相對從輕”與“絕對從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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