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社會學

法學與社會學,社會學是從變動著的社會系統的整體出發,通過人們的社會關係和社會行為來研究社會的結構、功能、發生、發展規律的一門綜合性的社會科學。它具有研究對象的整體性、廣泛性和研究方法的綜合性等特徵。法學是研究社會現象中的法律現象、社會關係中的法律關係及其發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二者關係極為密切。從理論來源看,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啟蒙運動代表人物的著作如孟德斯鳩的《羅馬興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及《社會契約論》、孔多塞的《人類理性進步的歷史概觀》等,既是社會學說和歷史哲學,又是法學理論。從研究方法和技術上看,運用社會調查(包括普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個案調查)和社會統計等社會學的方法考察法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條件,不但為法學研究注入了新的思想,而且導致了19世紀30年代以來以龐德為代表的社會學法學派的蓬勃興起,成為20世紀法學領域的重大成就。
在中國,解放前法律社會學研究主要受西方國家影響。解放後受“左”的簡單化思潮的影響,社會學、法社會學這類學科都被簡單否定。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社會學的恢復,法社會學才又被提上法學研究的日程。
不少院系開設了有關課程,建立了研究機構,開展了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總的說,目前仍處於介紹和初創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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