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人類學

法學與人類學,人類學主要包括體質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或社會人類學。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學研究,能夠促進法學的發展,並且形成了邊緣學科,如:法人類學、刑事人類法學派、法醫人類學等。它們所研究的問題包括:原始社會的社會規範和社會組織、原始民族解決糾紛的方式、原始社會向文明社會過渡中社會調整的發展、法的本質、法的功能、法的發展規律、法學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人的種族、性別、年齡、身高等體質特徵與天生犯罪人、人的體質特徵與法醫實踐等。這些邊緣學科是法學研究的新領域,它衝擊了傳統的法律觀念和法律理論。西方人類學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也有不科學的成份,如把犯罪的原因歸結為人的體質特徵、把法的概念過分的泛化從而抹殺其階級性等。馬克思主義法學應積極吸取人類學研究的成果,借鑑其研究方法,同時也要注意引導法學與人類學邊緣學科的正確研究方向,批判其不科學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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