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歷史研究方法

法學的歷史研究方法,通過對法律現象的歷史考察,揭示其產生、發展的原因及規律的一種方法。19世紀德國的歷史法學派倡導歷史研究方法。但歷史法學派的歷史方法,是建立在唯心主義歷史觀基礎上的。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就象語言、風俗、政制一樣,具有“民族特徵”,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隨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民族的壯大而壯大,隨民族個性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法是自發形成、逐漸生長的,其中習慣最有生命力。一個國家要編纂成文法典,首先就要對法的沿革,尤其是習慣法演變發展進行研究,理解民族精神。這種歷史主義方法,雖然對法學的發展也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從本質上看是不科學的,不符合歷史實際的方法。馬克思主義法學承認法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對法律現象可以而且有必要進行歷史的考察,但這種考察應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不應孤立地脫離社會運動的內容,單純地考察法的歷史,而且還應當研究同作為其內容的政治,經濟等各種社會關係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這樣才能真正揭示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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