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季刊

法學季刊

東吳大學於1922年創辦的《法學季刊》是中國最早的大學法學期刊。由於國內一流法學教育的要求、稿源的外化性與高質量、比較法的宗旨、國內一流的設計、國內一流的團隊等,它從總體上看比當時國內的大部分法律刊物辦得都好。它是民國時期最著名的大學法學學術期刊,掀開了中國法學研究現代化的新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法學季刊
  • 類別:大學法學期刊
  •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
  • 創刊時間:1922年
創立與沿革,中國大學季刊,影響,成名原因,作者簡介,學術意義,其他相關,

創立與沿革

法學季刊
東吳大學《東吳法學》 1901年東吳大學成立後,學校的學術氛圍非常濃厚,並於1906年創辦了中國最早的大學學報——<東吳月報>。為了給師生們營造一個共同研究、交流心得、切磋學問的園地,提升教學與科提勸希紙研水平,東吳法學院在東吳大學良好學術氛圍的基礎上,積極創辦屬於自己的法學學術刊物,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學季刊》,東吳大學也因此被譽為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出版法律刊物的大學” 。
《法學季刊》初由東吳大學法科學生會於1922年4月創刊,後改為校方主辦,並由東吳大學法律科法學季刊社(後改為法學院法學雜誌社)出版發行。刊物起初為季刊,每兩年共8期編為1卷,中英文合刊,英文部分名為TheChinaLawReview。時任廣姜只州國民政府大理院院長的徐謙書寫刊名,並致發刊詞雲:“中國南部之講比較法學者,當於東吳法科大學首屈一指。《法學季刊》必能有所裨益於法學。”該刊物創辦伊始就表現出極高的學術水準。
1931年10月發行至第5卷第1期時,雜誌社為充實篇幅及求編輯便利計,特將中英文分開刊行,成為兩份刊物。中文部分改作雙月刊,每年共6期編為1卷,更名為<法學雜誌>,英文版沿用原名,仍季刊發行。兩刊物在國內外繼續保持相當大的影響力。
自1922年4月第1卷第1期白海全,到1941年1月第11卷第3期,共刊印了72期。其間,1922年至1927年與1929年至1937年中期是定期出版的。而在1927年至1929年、1937年以後,曾兩次中斷。第一次中斷的原因是教務長劉伯穆的離任,第二次中斷是由於抗日戰爭的爆發。1941年東吳法學院的教師們設法刊印了最後一期,但由於太平洋戰爭的爆發而中止,後又由於國內戰爭的緣故,就再也沒能繼續出版,實乃中國法學學術一巨大損失!

中國大學季刊

據粗略統計,從清末到1949年,陸續創辦的法政雜誌大約有150種。其中,清末20餘種;民初至1926年30餘種;1927至1949年90餘種。以上各個時期的法政雜誌乃是由以下幾種不同的組織、人員所創辦或主辦:(1)各高等院校創辦,如《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季刊》、<廣東大學法科學院季刊>;(2)各種法學會組織主辦,如<中華法提煉翻學雜誌>、《法學月刊》;(3)各種律師協會(公會)主辦,如<法學叢刊>、<法治雜誌>;(4)法政科學生創辦,如《譯書彙編》、《法政月刊》。本文考察的是第一類,即大學創辦的法學期刊。
近代中國夜酷頁高等院校創辦的刊載法學的學術期刊大致包含兩類:一類是綜合性期刊(相當於大學學報),其內容以刊載各學科學術論文或科研成果為主,其中不少亦重視對法學研究論文的發表;另一類是政法專業院校學報和綜合性大學中法律院系、研究機構主辦的專門性期刊。本文所要考察的是大學創辦的專門性法學學術期刊。

影響

<法政學報>、《法學季刊》和<法律評論>是中國最早的一批大學法學學術期刊。其中國立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的《法政學報》影響極其有限,而後兩個刊物均是民國時期最著名的法學刊物,也被看作是當時法學教育最著名的兩所大學——北朝陽、南東吳的“鎮校之寶”。
它們標誌著兩所高校在當時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領域的領先地位。從《法學季刊》的沿革中可以明晰它的一些期刊特徵:一、由大學校方主辦,二、定期出版,三、學術性強,四、法學類。因此,東吳大學之《法學季刊》是中國近代大學中最早出版的也是最著名的專業性法學學術期刊。

成名原因

《法學季刊》之所以能代表中國近代法學學術的最高水平,並享有極高的學術聲譽,從總體上看比當時國內的絕大部分法律刊物辦得都好,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一流法學教育的要求
法學教育與法學學術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一流的法學教育必然戰嫌辨要譽您獄采求一流法學學術,一流的法學學術必有助於推進一流的法學教育。
時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的盛振為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中指出:“當時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質量的” 。宗旨正大、科目完備、教授適宜、比較研究、參與實踐、見聞廣博,使東吳法學院的學生非常優秀。在東吳法學院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其畢業生成為近代中國的棟樑之才,在國際舞台扮演重要角色,出任國際法官,參加東京審判等;並為中國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法律職業、法制建設以及社會生活做出了突出貢獻。如在1933年東吳法學院379名歷屆畢業生的職業統計中,時任律師178人,教員51人,法官32人,政界31人,商界25人,海關3人,郵政5人,編譯5人,教會2人,留學9人,其它38人。另外,1926年東吳法科開設碩士班,是“國內最早培養法學高層次人才的學院” 。
東吳法學院高質量的本科和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堪稱國內一流。這樣的法學院自然要對廣大教師和學生的科研方面提出比國內同行更高的要求,因而創辦自己的高質量學術刊物以展開學術探討與學術爭鳴、為師生提供一個展現身手的學術舞台,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2、稿源的外化性與高質量
《法學季刊》的稿源經歷了一個由內到外的過程。從最初“為本校教員和學生之共同出版物” ,到後來“凡本院學生所著論文文筆意思並皆優美者,即由本院在本刊發表,至外界投稿亦所歡迎也” 。從雜誌內容和文章署名亦可看出,投稿者主要是東吳法學院的在校學生、畢業生和教師,也包括上海中外律師界、司法界的知名律師和法官。本刊物不僅為師生也為社會法律實務界提供了及時發表、了解研究成果和信息的機會,同時提供了進行學術交流和學術爭鳴的園地。東吳法學院為了培養學生的學術興趣、鍛鍊學生的研究能力,曾經規定每位學生都必須在《法學季刊》上發表文章,但隨著稿源數量的增大和質量的提高,這項規定很快被放棄。
王寵惠、吳經熊、盛振為、陳霆銳、陸鼎揆、董康、曹傑、費青、丘漢平等執教東吳的法學名家均發表過多篇有份量的論文。其中,發表文章最多的是當時中國法學界的權威學者——董康、孫曉樓、丘漢平等人。他們的參與從稿源上保證了高質量的學術水平。如“社論”專欄多針對時事之敏感問題發表議論,第1卷第6期陳霆銳談聯省自治的法律問題,第7期陸鼎揆發表“對於編纂票據法典之意見”,第8期針對時下學術發展的狀況及<律師法>提出獨到之看法,第9期談治外法權,等等。英文版方面,主要向國外(特別是歐美已開發國家)大量刊登有關中國最新的立法動態、司法改革與實踐、現行的判例及古代法制方面的文章。在“新法規”、“法律解釋”欄目刊有重要法律條文及司法院的解釋,如《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諸如此類都是英文讀者很難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
《法學季刊》一方面從內部學術刊物轉向對外界敞開,主動積極地適應了現代學術發展的基本要求,不僅擴大了稿源的選擇面,還擴大了閱讀面與影響,適時地建立起從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界通向法律實務界的橋樑;另一方面高質量的稿源,反映了法學研究的最高研究成果,既提高了自身的學術品質,又大大提高了自身在國內外法學界的知名度。
3、比較法的宗旨
東吳法學院是近代中國比較法學的重鎮,其學術刊物自然要有廣闊的視野與世界的眼光,注重於比較法的研究。主辦者創造性地構思出中西合璧式的中英文兩種刊物,兩者既各異其趣旨,又神髓貫通。兩份刊物堅持嚴格的非政治傾向,所發表的文章也儘可能地以無黨派立場文字予以表達,堅持學術的客觀真實性與中立性。
在中文部分,編者強調:(1)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2)研究關於法律的具體問題;(3)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併起來作分析的比較的研究;(4)擇優翻譯關於法學上的名著。在該雜誌創刊號的EDITORIAL(社論)上,劉伯穆教務長所宣稱的宗旨是雄心勃勃的,也和東吳法學院在法律教育方面所追求的宗旨保持一致。目的有三:其一,引進國外的法律原理,並將中國的法律介紹到國外。總的方針是英文大部分內容涉及中國法,中文方面則主要涉及外國法。其二,推進中外法律原理達到比較研究。編輯們認為,“這個方法將是為中國構築其自身法律的最佳途徑”。其三,在中國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為中國法律的改革作準備。總之,該雜誌的編輯認為,他們的宗旨“不只是複述現行的法律,而且還要表明法律應當是什麼”。他們想要的是“嚴格採用比較法方法寫成的”文章,這些文章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研究,以找出它們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於其他文章,編輯們也努力做到在“材料的編排上將促進讀者進行比較法研究”。
不過,以上只是一些辦刊的大致方向、研究重心和基本特色。實際上,該刊所發表的文章廣泛涉獵各個法律領域,並不純是比較法的,而是從工具性的以實務為導向的簡短文章,到哲理性的長篇大論都包括在內。總之,對該雜誌所追求的比較法目標不可做絕對理解,而且編輯們往往把比較法研究的工作留給作者自己去做。儘管這樣,這兩份雜誌對於探討那個時代的法律問題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而且它們是以比較法的方式來探討這些問題的。
4、國內一流的設計
《法學季刊》具有當時國內一流的設計,尤其是1931年10月中文部分由季刊改為雙月出版的《法學雜誌》後,無論在文章質量還是外觀設計方面,都可稱得上在當時是具有相當水準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學刊物。檢視各期雜誌,發表的論文較創刊初期的文章有很大變化,不僅篇幅更大,標題層次更為嚴謹,而且注釋體例也更加規範。從所設立的欄目看,可謂靈活多樣、應有盡有,除了有社論、專論、譯述、演詞、記載、評論、外國判例譯述、新法規、法界新聞、書評、各國法學名著摘要等專題外,還發行特刊專門討論某些重大學術問題或時人所特別關注的現實問題,包括中國與其他許多司法領域內的法律教育、憲法、勞動法、司法制度、檢控程式,等等。這不僅反映了該刊所討論問題的全面性、學術性、時代性等特徵,更體現了期刊技術性設計的時代前沿性。
5、國內一流的團隊
丘漢平、孫曉樓先後擔任主編,董康、鄭天錫、吳經熊、陸鼎揆、盛振為、張正學、劉世芳、應時、薩萊德、李中道、羅炳吉等曾聘為顧問。他們絕大多數都曾經出國留學攻讀過碩博士學位,因此極具世界眼光,洞悉一流的學術刊物對一所著名法學院的學術成長和學術貢獻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孫曉樓在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期間,十分重視學報的建設,對《法學季刊》精心擘劃,除了正常出版各期外,還編輯出版了諸如“勞動法專號”、“法律教育專號”、“司法制度專號”、“檢察制度專號”、“比較憲法專號”等法律論文專輯。其中所輯文章以英美法和中國法為主,並涉及法、德、俄、日等重要國家。這種同時將世界兩大法系納入研究視野的做法,體現了比較法的特色,代表了當時中國法律學術的最高成就,在當時中國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為後世的中國法學研究留下了豐厚遺產。如1934年第7卷(2、3)出版的“法律教育專號”,就發表了36篇有關中國的和外國的法律教育不同側面的論文,“它非常廣泛而專門集中地研討中國的法律教育問題,並與世界各國的法律教育進行比較,這在中國近、現代史上,的確是罕見的”。
吳經熊對本刊物的貢獻顯得尤其特殊,他曾在東吳法學院最輝煌的時期擔任了11年的院長(1927—1938年)。在此期間,他不僅在行政、經費上對《法學季刊》給予大力支持,還通過自己在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上的知名度對它進行廣泛的宣傳,並在學術上直接參與其中,以擴大該刊的學術影響。如他曾評價到,這本刊物“逐漸地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在前述“法律教育專號”中,他還親自作序以鼓勵學術爭鳴。1935年吳經熊與華懋生共同出版了《法學文選》,它輯錄了當時國內比較有影響的法學論文總計40篇,其中採選的論文就以《法學季刊》(法學雜誌)為主(共16篇),無形之中擴大了本刊在法學界的影響力。
以吳經熊署名在本刊物上發表的中英文文章總計35篇之多,其中包括15篇是他在上海臨時法院做推事時所做判決的記錄。他學術頂峰時期的大部分得意之作都首次在本院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其中有不少精彩英文的法理學美文,如TheJuristicPhilosophyofRoscoePound、ProblemandMethodofPsychologicalJurisprudence、TheLogicof“Would-Be”inJudicialDecisions、ScientificMethodinJudicialProcess、TheThreeDimensionsofLaw、TheMindofMr.JusticeHolmes,等等。這些後來多被編入他的兩本重要法學著作中[22],成為後人研究他法理學思想的重要史料。

作者簡介

孫偉(1980—),男,江西德安人,蘇州大學社會學院2006級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近代中國法制史和近代中國法學教育史研究。目前正參與蘇州大學社會學院王國平教授主持的“蘇州大學校史叢書”的撰寫,獨立承擔其中之子課題——“吳經熊與東吳法學”(校級項目),該文是其中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學術意義

東吳法學院之《法學季刊》作為中國最早、最權威的大學法學期刊,它在中國近代法學期刊界,乃至當代中國法學期刊界的地位都非常特殊,其影響深遠,值得後人認真總結與評價:
1、它是近代中國惟一一份以中英文同時出版的法學學術期刊,其形式和學術水準,贏得了國內外的廣泛讚譽。當時還被寄往美國的法學院和圖書館,對於西方國家了解近代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進程及加強中西方法學的學術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橋樑作用。
2、梁啓超曾把“宗旨定而高” 視為優良報章雜誌的重要標準。近代中國不同法政雜誌的宗旨各有差異:或專注於西書西文西法的譯介,或傾力於中西法律的比較,或用心於中國自身的法律制度與思想的闡發。而本刊則兼顧中外法律雙向互動的辦刊思路,充分體現了特殊歷史時代法制建設的需要與融入世界法壇的國際視閾,實為近代中國法律學術史上罕見之奇觀,更為當代中國所沒有。
3、它是了解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時期的重要資料。羅炳吉大法官曾在一本美國的法律刊物上指出:TheChinaLawReview“掀開了中國法律文獻的新篇章……。成為一面‘鏡子’,反映了本世紀初30年左右的時間裡中國法律的變化情況。在這裡以英文的形式出現了大多數在即將到來的中國新時期里付之運用的法規,這些法規是中國的法官在一些外國人的幫助下不斷地制定出來的……。還刊登著對法律頗有見地的評論。關於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有關法律史與哲學方面的論文……。它是惟一的一份以一種以上語言發行的致力於比較法學的定期刊物”。
4、對當今的法學教育與研究仍起著重要作用。如1975年,美國Oceana出版公司將英文版TheChinaLawReview(1922—1937年)分10期影印重版,從而為今人保留下了這套珍貴的近代法制史料。這可謂歷久彌珍,即便在當今法學極為發達的美國仍然受到格外的關注,然而迄今為止卻仍未受到國內法學界的起碼重視。國內只是孫曉樓的個人專著《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教育專論》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收入“二十世紀中國法學文叢”,在1997年底重新編排出版。但儘管這樣也足以說明它對當代中國法律教育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啟發意義。
《法學季刊》是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一個縮影,甚至是近代中國社會發展的陰雨表。其內容中最具典型的比較法文章和最有深度的學術論文都出現在1930年代,因為那時是東吳法學院發展的頂峰,也是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建設的集大成時期。此後由於戰爭原因而停刊,不久,中國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法制建設就出現了不堪回首的一幕。可以說在本刊的編者、作者、讀者的共同關懷與努力下,《法學季刊》響徹大江南北,乃至海外,但本刊的成功卻難以掩飾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的艱難進程。
“斯所謂幸福,當普及於全人類,而非少數人之專利品,此則法學季刊發行之宏旨也” 。正是以惠及全中國乃至全人類的博大胸懷,《法學季刊》以其專業而敏銳的眼光記下了近代中國法學、法律現代化的成就,它至今仍值得當今法學學術期刊所借鑑與承繼。

其他相關

在中國近代史上還有另一同名刊物——《法學季刊》,由南京的三五法學社出版,也屬於法學專業刊物。其子目包括攝影、論著、譯林、法律解釋、專裁、附錄等,宗旨是根據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來研究法律。
主要發表法學論著,涉及約法、國際立法、家庭婚姻、財產繼承等,並評論日本及西歐國家的法律,解釋重要法規,介紹國際有關會議情況。它總共只發行了2期,從1930年12月的第1卷第1期到1931年5月的第1卷第2期。無論從發行時間和在當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影響看,它都不能和東吳法學院的《法學季刊》相提並論。但應當清楚,在中國近代法學期刊史上並不是只發行過一種《法學季刊》。
它們標誌著兩所高校在當時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領域的領先地位。從《法學季刊》的沿革中可以明晰它的一些期刊特徵:一、由大學校方主辦,二、定期出版,三、學術性強,四、法學類。因此,東吳大學之《法學季刊》是中國近代大學中最早出版的也是最著名的專業性法學學術期刊。

成名原因

《法學季刊》之所以能代表中國近代法學學術的最高水平,並享有極高的學術聲譽,從總體上看比當時國內的絕大部分法律刊物辦得都好,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一流法學教育的要求
法學教育與法學學術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一流的法學教育必然要求一流法學學術,一流的法學學術必有助於推進一流的法學教育。
時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的盛振為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中指出:“當時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質量的” 。宗旨正大、科目完備、教授適宜、比較研究、參與實踐、見聞廣博,使東吳法學院的學生非常優秀。在東吳法學院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其畢業生成為近代中國的棟樑之才,在國際舞台扮演重要角色,出任國際法官,參加東京審判等;並為中國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法律職業、法制建設以及社會生活做出了突出貢獻。如在1933年東吳法學院379名歷屆畢業生的職業統計中,時任律師178人,教員51人,法官32人,政界31人,商界25人,海關3人,郵政5人,編譯5人,教會2人,留學9人,其它38人。另外,1926年東吳法科開設碩士班,是“國內最早培養法學高層次人才的學院” 。
東吳法學院高質量的本科和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堪稱國內一流。這樣的法學院自然要對廣大教師和學生的科研方面提出比國內同行更高的要求,因而創辦自己的高質量學術刊物以展開學術探討與學術爭鳴、為師生提供一個展現身手的學術舞台,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2、稿源的外化性與高質量
《法學季刊》的稿源經歷了一個由內到外的過程。從最初“為本校教員和學生之共同出版物” ,到後來“凡本院學生所著論文文筆意思並皆優美者,即由本院在本刊發表,至外界投稿亦所歡迎也” 。從雜誌內容和文章署名亦可看出,投稿者主要是東吳法學院的在校學生、畢業生和教師,也包括上海中外律師界、司法界的知名律師和法官。本刊物不僅為師生也為社會法律實務界提供了及時發表、了解研究成果和信息的機會,同時提供了進行學術交流和學術爭鳴的園地。東吳法學院為了培養學生的學術興趣、鍛鍊學生的研究能力,曾經規定每位學生都必須在《法學季刊》上發表文章,但隨著稿源數量的增大和質量的提高,這項規定很快被放棄。
王寵惠、吳經熊、盛振為、陳霆銳、陸鼎揆、董康、曹傑、費青、丘漢平等執教東吳的法學名家均發表過多篇有份量的論文。其中,發表文章最多的是當時中國法學界的權威學者——董康、孫曉樓、丘漢平等人。他們的參與從稿源上保證了高質量的學術水平。如“社論”專欄多針對時事之敏感問題發表議論,第1卷第6期陳霆銳談聯省自治的法律問題,第7期陸鼎揆發表“對於編纂票據法典之意見”,第8期針對時下學術發展的狀況及<律師法>提出獨到之看法,第9期談治外法權,等等。英文版方面,主要向國外(特別是歐美已開發國家)大量刊登有關中國最新的立法動態、司法改革與實踐、現行的判例及古代法制方面的文章。在“新法規”、“法律解釋”欄目刊有重要法律條文及司法院的解釋,如《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諸如此類都是英文讀者很難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
《法學季刊》一方面從內部學術刊物轉向對外界敞開,主動積極地適應了現代學術發展的基本要求,不僅擴大了稿源的選擇面,還擴大了閱讀面與影響,適時地建立起從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界通向法律實務界的橋樑;另一方面高質量的稿源,反映了法學研究的最高研究成果,既提高了自身的學術品質,又大大提高了自身在國內外法學界的知名度。
3、比較法的宗旨
東吳法學院是近代中國比較法學的重鎮,其學術刊物自然要有廣闊的視野與世界的眼光,注重於比較法的研究。主辦者創造性地構思出中西合璧式的中英文兩種刊物,兩者既各異其趣旨,又神髓貫通。兩份刊物堅持嚴格的非政治傾向,所發表的文章也儘可能地以無黨派立場文字予以表達,堅持學術的客觀真實性與中立性。
在中文部分,編者強調:(1)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2)研究關於法律的具體問題;(3)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併起來作分析的比較的研究;(4)擇優翻譯關於法學上的名著。在該雜誌創刊號的EDITORIAL(社論)上,劉伯穆教務長所宣稱的宗旨是雄心勃勃的,也和東吳法學院在法律教育方面所追求的宗旨保持一致。目的有三:其一,引進國外的法律原理,並將中國的法律介紹到國外。總的方針是英文大部分內容涉及中國法,中文方面則主要涉及外國法。其二,推進中外法律原理達到比較研究。編輯們認為,“這個方法將是為中國構築其自身法律的最佳途徑”。其三,在中國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為中國法律的改革作準備。總之,該雜誌的編輯認為,他們的宗旨“不只是複述現行的法律,而且還要表明法律應當是什麼”。他們想要的是“嚴格採用比較法方法寫成的”文章,這些文章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研究,以找出它們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於其他文章,編輯們也努力做到在“材料的編排上將促進讀者進行比較法研究”。
不過,以上只是一些辦刊的大致方向、研究重心和基本特色。實際上,該刊所發表的文章廣泛涉獵各個法律領域,並不純是比較法的,而是從工具性的以實務為導向的簡短文章,到哲理性的長篇大論都包括在內。總之,對該雜誌所追求的比較法目標不可做絕對理解,而且編輯們往往把比較法研究的工作留給作者自己去做。儘管這樣,這兩份雜誌對於探討那個時代的法律問題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而且它們是以比較法的方式來探討這些問題的。
4、國內一流的設計
《法學季刊》具有當時國內一流的設計,尤其是1931年10月中文部分由季刊改為雙月出版的《法學雜誌》後,無論在文章質量還是外觀設計方面,都可稱得上在當時是具有相當水準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學刊物。檢視各期雜誌,發表的論文較創刊初期的文章有很大變化,不僅篇幅更大,標題層次更為嚴謹,而且注釋體例也更加規範。從所設立的欄目看,可謂靈活多樣、應有盡有,除了有社論、專論、譯述、演詞、記載、評論、外國判例譯述、新法規、法界新聞、書評、各國法學名著摘要等專題外,還發行特刊專門討論某些重大學術問題或時人所特別關注的現實問題,包括中國與其他許多司法領域內的法律教育、憲法、勞動法、司法制度、檢控程式,等等。這不僅反映了該刊所討論問題的全面性、學術性、時代性等特徵,更體現了期刊技術性設計的時代前沿性。
5、國內一流的團隊
丘漢平、孫曉樓先後擔任主編,董康、鄭天錫、吳經熊、陸鼎揆、盛振為、張正學、劉世芳、應時、薩萊德、李中道、羅炳吉等曾聘為顧問。他們絕大多數都曾經出國留學攻讀過碩博士學位,因此極具世界眼光,洞悉一流的學術刊物對一所著名法學院的學術成長和學術貢獻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孫曉樓在任東吳法學院教務長期間,十分重視學報的建設,對《法學季刊》精心擘劃,除了正常出版各期外,還編輯出版了諸如“勞動法專號”、“法律教育專號”、“司法制度專號”、“檢察制度專號”、“比較憲法專號”等法律論文專輯。其中所輯文章以英美法和中國法為主,並涉及法、德、俄、日等重要國家。這種同時將世界兩大法系納入研究視野的做法,體現了比較法的特色,代表了當時中國法律學術的最高成就,在當時中國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為後世的中國法學研究留下了豐厚遺產。如1934年第7卷(2、3)出版的“法律教育專號”,就發表了36篇有關中國的和外國的法律教育不同側面的論文,“它非常廣泛而專門集中地研討中國的法律教育問題,並與世界各國的法律教育進行比較,這在中國近、現代史上,的確是罕見的”。
吳經熊對本刊物的貢獻顯得尤其特殊,他曾在東吳法學院最輝煌的時期擔任了11年的院長(1927—1938年)。在此期間,他不僅在行政、經費上對《法學季刊》給予大力支持,還通過自己在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上的知名度對它進行廣泛的宣傳,並在學術上直接參與其中,以擴大該刊的學術影響。如他曾評價到,這本刊物“逐漸地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在前述“法律教育專號”中,他還親自作序以鼓勵學術爭鳴。1935年吳經熊與華懋生共同出版了《法學文選》,它輯錄了當時國內比較有影響的法學論文總計40篇,其中採選的論文就以《法學季刊》(法學雜誌)為主(共16篇),無形之中擴大了本刊在法學界的影響力。
以吳經熊署名在本刊物上發表的中英文文章總計35篇之多,其中包括15篇是他在上海臨時法院做推事時所做判決的記錄。他學術頂峰時期的大部分得意之作都首次在本院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其中有不少精彩英文的法理學美文,如TheJuristicPhilosophyofRoscoePound、ProblemandMethodofPsychologicalJurisprudence、TheLogicof“Would-Be”inJudicialDecisions、ScientificMethodinJudicialProcess、TheThreeDimensionsofLaw、TheMindofMr.JusticeHolmes,等等。這些後來多被編入他的兩本重要法學著作中[22],成為後人研究他法理學思想的重要史料。

作者簡介

孫偉(1980—),男,江西德安人,蘇州大學社會學院2006級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近代中國法制史和近代中國法學教育史研究。目前正參與蘇州大學社會學院王國平教授主持的“蘇州大學校史叢書”的撰寫,獨立承擔其中之子課題——“吳經熊與東吳法學”(校級項目),該文是其中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學術意義

東吳法學院之《法學季刊》作為中國最早、最權威的大學法學期刊,它在中國近代法學期刊界,乃至當代中國法學期刊界的地位都非常特殊,其影響深遠,值得後人認真總結與評價:
1、它是近代中國惟一一份以中英文同時出版的法學學術期刊,其形式和學術水準,贏得了國內外的廣泛讚譽。當時還被寄往美國的法學院和圖書館,對於西方國家了解近代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進程及加強中西方法學的學術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橋樑作用。
2、梁啓超曾把“宗旨定而高” 視為優良報章雜誌的重要標準。近代中國不同法政雜誌的宗旨各有差異:或專注於西書西文西法的譯介,或傾力於中西法律的比較,或用心於中國自身的法律制度與思想的闡發。而本刊則兼顧中外法律雙向互動的辦刊思路,充分體現了特殊歷史時代法制建設的需要與融入世界法壇的國際視閾,實為近代中國法律學術史上罕見之奇觀,更為當代中國所沒有。
3、它是了解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時期的重要資料。羅炳吉大法官曾在一本美國的法律刊物上指出:TheChinaLawReview“掀開了中國法律文獻的新篇章……。成為一面‘鏡子’,反映了本世紀初30年左右的時間裡中國法律的變化情況。在這裡以英文的形式出現了大多數在即將到來的中國新時期里付之運用的法規,這些法規是中國的法官在一些外國人的幫助下不斷地制定出來的……。還刊登著對法律頗有見地的評論。關於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有關法律史與哲學方面的論文……。它是惟一的一份以一種以上語言發行的致力於比較法學的定期刊物”。
4、對當今的法學教育與研究仍起著重要作用。如1975年,美國Oceana出版公司將英文版TheChinaLawReview(1922—1937年)分10期影印重版,從而為今人保留下了這套珍貴的近代法制史料。這可謂歷久彌珍,即便在當今法學極為發達的美國仍然受到格外的關注,然而迄今為止卻仍未受到國內法學界的起碼重視。國內只是孫曉樓的個人專著《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教育專論》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收入“二十世紀中國法學文叢”,在1997年底重新編排出版。但儘管這樣也足以說明它對當代中國法律教育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啟發意義。
《法學季刊》是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一個縮影,甚至是近代中國社會發展的陰雨表。其內容中最具典型的比較法文章和最有深度的學術論文都出現在1930年代,因為那時是東吳法學院發展的頂峰,也是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建設的集大成時期。此後由於戰爭原因而停刊,不久,中國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法制建設就出現了不堪回首的一幕。可以說在本刊的編者、作者、讀者的共同關懷與努力下,《法學季刊》響徹大江南北,乃至海外,但本刊的成功卻難以掩飾近代中國法律現代化的艱難進程。
“斯所謂幸福,當普及於全人類,而非少數人之專利品,此則法學季刊發行之宏旨也” 。正是以惠及全中國乃至全人類的博大胸懷,《法學季刊》以其專業而敏銳的眼光記下了近代中國法學、法律現代化的成就,它至今仍值得當今法學學術期刊所借鑑與承繼。

其他相關

在中國近代史上還有另一同名刊物——《法學季刊》,由南京的三五法學社出版,也屬於法學專業刊物。其子目包括攝影、論著、譯林、法律解釋、專裁、附錄等,宗旨是根據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來研究法律。
主要發表法學論著,涉及約法、國際立法、家庭婚姻、財產繼承等,並評論日本及西歐國家的法律,解釋重要法規,介紹國際有關會議情況。它總共只發行了2期,從1930年12月的第1卷第1期到1931年5月的第1卷第2期。無論從發行時間和在當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影響看,它都不能和東吳法學院的《法學季刊》相提並論。但應當清楚,在中國近代法學期刊史上並不是只發行過一種《法學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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