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貨幣政策

法國貨幣政策是法國貨幣當局為實現巨觀經濟目標而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節和控制所採取的方針、政策。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很重視貨幣政策的運用。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刺激經濟的增長、穩定貨幣和價格、充分就業和穩定外匯匯率。其中穩定貨幣為貨幣政策的主導思想和重要目標。

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通過中介目標來實現的。法國中介目標有3個: 貨幣總量、利率和外匯匯率。因為穩定幣值是主要的最終目標,故直接影響幣值穩定的貨幣總量便是中介目標中主要的一個。在以貨幣總量為中介目標時,法國較成功地解決了兩個問題: 一個是貨幣的劃分問題;另一個是監測指標的選擇問題。貨幣的劃分在法國幾經調整,不斷完善。1986年對貨幣分析手段進行的改革將貨幣劃分為以下4個層次: M1=狹義的全部支付手段,包括紙幣、輔幣及活期存款; M2=M1加上全部的存摺和賬戶的資金; M3=M2加上由銀行信貸機構和國庫發行或管理的各種定期存款、不可轉讓的債券,以及由銀行信貸機構發行的可轉讓的短期債券等資金; L=M3加上由銀行信貸機構管理的契約儲蓄資金和由非銀行單位發行的可轉讓的短期證券。在監測指標的選擇上,1973~1976年定為M2; 1977~1985年改為M2R; 從1986年改革貨幣層次劃分後,改成M3。除貨幣總量,匯率也是一個極其重要的中介目標。與貨幣增長目標相比,匯率政策自1979年以來更加受到重視,法郎與德國馬克的中心平價幾乎10年未變。
法國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和中介目標主要是通過如下幾種手段來實現的: ①再貼現率政策。在運用和調整貼現率時,中央銀行還實行貼現限額制度,即根據商業銀行規模的大小,分別規定一個貼現最高限額。在限額內按規定的正常貼現率向商業銀行提供貼現借款。對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則實行比正常貼現率高的 “懲罰性利率”。②強制準備金制度。是一種較貼現率更為有效的調節和控制銀行信貸和貨幣供應的工具。根據規定,除儲蓄銀行外,各類銀行均必須按一種可變動的準備金比率,向中央銀行繳存一定的準備金。中央銀行通過調整準備金比率來擴張或收縮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③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通過買賣政府債券,來調節信貸額和貨幣總量。④直接的信貸限制。是法國貨幣政策一大特色。具體實施方法是,對各銀行直接規定信貸“限額”,確定一個增長比率。這種信貸最高增長限額以上一年年底信貸增長指標為基礎,如在1958年2月到1959年初,銀行信貸額被強制規定在1957年9至12月的信貸額平均水平上。如果銀行超過規定的百分比,那么該銀行必須向中央銀行無償交納額外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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