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貨幣政策

歐盟貨幣政策

歐洲中央銀行(ECB)於1998年6月1日成立。1999年1月1日,歐洲中央銀行承擔起在歐元區制定貨幣政策的責任,實現了實施單一貨幣歐元和在歐元區國家實行統一貨幣政策的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盟貨幣政策
  • 外文名:EU Monetary Policy
  • 成立時間:1998年6月1日
  • 承擔責任:歐元區制定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貨幣機制,

貨幣政策

1992年,歐盟首腦會議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簽署了《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決定於1999年1月1日啟動單一貨幣歐元,並在歐元區國家實施統一貨幣政策。
1999年1月1日,歐盟當時15個成員國中的11個成員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和芬蘭,達到了《歐洲聯盟條約》規定的歐洲經濟一體化並向歐元過渡的四項標準,首批加入歐元區。希臘因未達標,未能首批加入。英國、丹麥、瑞典決定暫時留在歐元區外。同年6月30日,歐洲中央銀行正式運作,原歐洲貨幣局局長杜伊森貝赫任第一任行長。
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投入流通,2002年2月28日歐元區成員國本國貨幣全部退出流通,歐元成為歐元區國家唯一法定貨幣。2001年,希臘加入歐元區。2007年,斯洛維尼亞加入歐元區。
2008年1月1日,賽普勒斯和馬爾他加入歐元區。
2009年1月1日,斯洛伐克加入歐元區。
2010年7月,歐盟決定吸收愛沙尼亞於2011年1月1日加入歐元區,使其成為第17個歐元區成員。除歐元區成員外,歐盟其他成員繼續使用其本國貨幣,如英國使用英鎊,丹麥使用丹麥克朗等。

貨幣機制

歐洲中央銀行(ECB)於1998年6月1日成立。1999年1月1日,歐洲中央銀行承擔起在歐元區制定貨幣政策的責任,實現了實施單一貨幣歐元和在歐元區國家實行統一貨幣政策的目標。
銀行體系
(1)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由兩個層面構成,一個層面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歐洲中央銀行,另一個是歐盟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歐盟成員國中尚未採用歐元的國家,雖然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成員,但不能參與歐元區貨幣政策的制定,也不能參與貨幣政策的操作和實施。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Governing Council)和執行董事會(Executive Board )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決策機構。
①行長理事會,是一個超國家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歐元區的貨幣政策,主要職責是確定歐元區貨幣政策目標、主要利率水平和中央銀行體系準備金數量等。行長理事會由執行理事會的6名成員和歐元區國家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當制定貨幣政策時,行長理事會成員並不作為國家代表而行動,必須考慮歐元區整體利益,而不是各自成員國的利益。同時,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堅持分權原則,規定歐洲中央銀行依靠國家中央銀行開展銀行業務,但國家中央銀行作為歐洲中央銀行的業務部門,必須遵循歐洲中央銀行的導向和指令。
②執行董事會,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執行,即履行行長理事會制定的貨幣政策,負責歐洲中央銀行的日常業務。
為了有效地形成和促進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決策進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設立了12個由成員國中央銀行和其他國家監管機構代表組成的專家委員會:會計與貨幣委員會、銀行監管委員會、鈔票委員會、外部聯絡委員會、信息技術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國際關係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市場操作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支付與結算委員會和統計委員會。
(2)歐洲中央銀行的目標及獨立性
歐洲中央銀行的首要目標是保持價格穩定。在不影響價格穩定的總目標下,中央銀行有義務支持歐元區經濟成長、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其他經濟政策。
為保證歐洲中央銀行首要目標的實現,《馬約》規定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構的獨立性。無論是歐洲中央銀行還是成員國中央銀行,或者決策機構的任務成員,在行使權力和履行責任時,都不得從歐共體任何機構、成員國政府或其他組織尋求和接受指導。歐共體的各機構和組織以及成員國政府不得對歐洲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成員施加影響;
二是人事獨立性。主管理事會成員可以長期任職,在任期上,首任中央銀行的行長任期為8年,其後為5年,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的任期至少達5年;三是資金預算上的獨立性。歐洲中央銀行有自己的預算,它的資本金由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認購和支付,禁止中央銀行向公共部門貸款。
貨幣政策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貨幣政策可分為三類:公開市場業務、常設工具和最低準備金。
(1)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在指導利率、管理貨幣市場、向市場發出政策信號等方面發揮主要作用,具體有四種方式:
一是再融資,成員國中央銀行根據投標程式每周進行一次,兩周到期,向市場發出政策信號。再融資利率也是歐洲中央銀行調控經濟的最主要的槓桿利率。
二是長期融資業務,成員國中央銀行根據投標程式每月進行一次,三個月到期。
三是微調操作,由成員國中央銀行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投標程式和雙邊程式進行。四是結構操作,只要歐洲中央銀行想調整資金結構,就可以由成員國中央銀行通過投標程式和雙邊程式進行。
(2)管理流動資金的常設工具(standing facility)。 歐洲中央銀行通過管理流動資金的常設工具提供和吸納隔夜流動資金,規定隔夜拆借利率,並通過改變隔夜拆借利率向市場傳遞政策信號。
(3)準備金制度。歐元區內的銀行和信貸機構必須根據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在所在國中央銀行的賬戶上保持最低限度的準備金。銀行存入的最低準備金是計息的。
匯率機制
匯率政策是歐元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歐元區將在保持價格穩定的前提下制定匯率政策。
(1)匯率政策的制定機制。歐元區匯率政策制定權歸歐盟理事會,歐洲中央銀行和歐委會也發揮重要作用。在協調匯率政策方面,歐盟理事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歐元匯率走勢進行監督,向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提出有關看法,歐洲中央銀行負責組織實施歐盟理事會制定的匯率政策,歐盟理事會有權決定簽署有關匯率體制協定,確定與第三國以及國際組織有關匯率的立場。
(2)外匯管理和干預。《馬約》規定歐洲中央銀行具有實施外匯業務的全部權力。歐洲中央銀行擁有外匯儲備500億歐元,這些外匯由成員國中央銀行按其所在國的人口和經濟總量比例繳納。根據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規定,歐洲中央銀行可以自由支配這500億歐元的外匯儲備,在必要時,還可以動用成員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歐元區成員國中央銀行在動用其外匯儲備時,必須徵得歐洲中央銀行的批准,以防止成員國中央銀行進行外匯業務時出現與歐元區匯率政策不一致的問題。必要時,歐洲中央銀行可在歐洲理事會的指示下,對歐元區與美元、日元以及其他貨幣進行外匯干預。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確定如何分配外匯干預的職權範圍,並根據信貸信譽、競爭價格、資產規模等標準選定進行外匯干預的銀行和信貸機構。
歐元區匯率政策的制定權歸歐洲理事會,歐洲中央銀行和歐委會也發揮重要作用。在協調匯率政策方面,歐盟理事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歐元匯率趨勢進行監督,向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提出有關看法,歐洲中央銀行負責組織實施歐洲理事會制定的匯率政策。歐洲理事會有權決定簽署有關匯率體制的協定,確定與第三國以及國際組織有關匯率政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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