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是指1946年9月29日制憲會議通過,同年10月13日公民複決投票通過。憲法重申1789年《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和自由,還規定了男女平等權、勞動就業權及在法定範圍內的罷工權等,並實行社會保障、民主選舉制度、對具有公益性質的企業實行國有化。憲法規定法國為議會制的共和國。由參議院和國民議會組成的議會為國家最髙權力機關,參議院由各省區間接選舉產生,國民議會直接選舉產生。

只有國民議會有權修改憲法、通過法律;參議院只能就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表示贊成或反對,如反對,國民議會仍可二讀審査通過。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行使國家元首職責,任期7年,只能連任1次,其發布的命令須有關部長副署,無權提前解散議會,對議會議案也無否決權。行政首腦為內閣總理,實行責任內閣制,總理和國務員經國民議會投票信任後總統任命,內閣向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可以經過多數票否決對內閣的信任案,使內閣總辭職。憲法還規定最高司法會議行使司法權,獨立審判,法官為終身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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