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法系

法國商法法系,“德國商法法系”的對稱。是指以1807年《法國商法典》為代表的歐陸各國商法制度的統稱。該法系以商行為為立法基礎,採取商行為主義(詳見“商行為主義”)。近代意義上的商法典始自法國17世紀頒布的《商事條例》和《海事條例》。資產階級革命後,法國對舊商法作了重大修改,廢商人法主義而立商行為主義。《法國商法典》分為通則、海商、破產、商事裁判4篇,總計648條;19世紀以後,法國又相繼頒布了公司法和商業登記法,形成統一的“法國商法主義”立法例。

法國商法體例實際上明確了商主體和商行為概念,為確認商事關係提供了客觀標準,擴大了商法的適用範圍。繼法國之後,盧森堡、比利時(1867和1870年)、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等國均效仿其制定了商法典。目前屬於這一法系的國家除歐陸多數國家外,還包括埃及和中南美洲拉丁語系各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