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法務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於2011年5月12日以司發通〔2011〕93 號印發。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重要性;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本要求;積極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加強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保障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業務建設;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指導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 屬於:法務部
  • 文號:司發通〔2011〕93 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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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為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重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呈現出複雜性、多樣性、專業性和面廣量大的特點,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難點、熱點問題。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及時有效地化解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出現的難點、熱點矛盾糾紛,對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為契機,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為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本要求
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必須嚴格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堅持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基本屬性;必須堅持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必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圍繞黨委、政府和廣大民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工作;必須體現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特點,針對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運用專業知識,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實現提前預防、及時化解、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必須堅持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確保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健康、規範、有序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履行統計、培訓等指導職責。
三、積極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聯繫和溝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導和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結合相關行業和專業特點,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以方便調解為目的設立辦公地點,名稱由“所在市、縣或者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行業、專業糾紛類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特定場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特定民間糾紛的,名稱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派駐單位名稱”和“人民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要在固定的調解場所內懸掛統一的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制度及調委會組成人員,便於當事人選擇調解員調解糾紛。
四、加強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推選、聘任的指導,吸收具有較強專業知識、較高政策水平、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從事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應少於三名。要充分發揮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優勢,參與調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形成年齡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專兼職相結合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專業知識、法律政策知識和調解技能等培訓,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培訓計畫,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共同組織好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適應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
五、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保障機制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財行〔 2007 〕 179 號)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業務建設
要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要採取說服、教育、疏導等多種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糾紛當事人消除隔閡,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定。達成調解協定的,可以製作人民調解協定書,也可以採取口頭協定方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督促當事人履行協定;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終止調解,並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解決。要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疑難複雜糾紛討論、考評、統計、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等制度。要按照統一的文書格式,規範卷宗檔案格式,製作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按照統一的統計口徑,對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七、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指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領導,將這項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實加強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開展。要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的統計範圍和培訓計畫,大力加強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法制化規範化建設,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分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特點、人員構成、工作模式和運行機制,分析不足,及時改進。要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的經驗、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提高人民調解公信力,形成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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