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合併

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法人。法人合併後,參加合併的各法人喪失主體資格,共同組成一個新的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的合併
  • 釋義: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法人
  • 根據:《民法通則》
  • 分類: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 基於:法人間的協定合併行為產生
合併一般基於法人間的協定合併行為產生,但也可直接根據法律或行政命令發生。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合併一般應經主管機關的批准,並應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和公告。企業法人合併後,參加合併的各法人的原有權利義務,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外,由合併後的新法人享有或承擔。
法人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吸收合併是指一個法人合併到另一個現存的法人中去,參加合併的兩個法人,只消滅一個法人,另一個法人繼續存在並吸收了已消滅的法人。企業法人兼併或者事業單位法人合併多屬此種形式。例如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醫學院等合併為浙江大學就屬此種情況。吸收合併的特殊形式為一個法人分成若干部分併入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滅的法人的,不是一個法人,而是幾個法人。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新法人,原來的法人消滅,新的法人產生。例如原江西大學和江西工學院等合併為南昌大學就屬此類。
企業法人合併應經債權人同意或者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否則不得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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