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理機構

法人代理機構,是指法人的組成部分。在法人的授權範圍內,通過它的代理人員為法人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法人承擔。法人的代理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區別在於,代理機構不能象分支機構那樣還可以實現法人組織的其他業務職能。代理機構專門為法人進行民事流轉而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企業法人的供銷科)。另外,代理機構並非一定要設在法人主要活動地區之外,往往就設在法人機關所在地。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並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於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範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