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賠償責任保險

油污賠償責任保險是海上保賠保險的一種。保險人負責賠償除船東故意行為、戰爭等原因外,被保險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海域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採取合理措施清除油污所支出的費用,有關政府清除因被保險船舶過失所致油污而合理支出的費用,以及油污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等,但以規定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限。

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並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形式。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德責任為保險標的,在契約中無保險金額,而規定賠償限額。責任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侵權民事責任,對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除特別約定外,通常不包括契約違約責任。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其他保險的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如汽車保險中的第三人責任險、船舶保險中'的碰撞責任險等。另一種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發展較晚,19世紀後半葉始隨近代社會為保障災害事故受害人利益而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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