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試論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通過分析我國船舶油污染現狀和相關立法修改我國海商法,建立船舶所有人、貨主和其他油類受益人共同分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論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 外文名: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ping oil pollution damages
  • 定義:分析我國船舶油污染現狀
  • 論文作者:張軍著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ping oil pollution damages
論文作者
張軍著
導師
魯明中指導
學科專業
人口、資源與環境經濟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船舶 海水污染 油污染 賠償 環境保護
館藏號
D912.6

內容簡介

一、問題的提出和主要研究目標 加快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建立,完善船舶防污體系,是防治災害性油污染事故,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我國海洋開發利用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環節。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把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完善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機制,也是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目標。 防治海上油污事故損害,主要從“防、治、賠”三個方面開展工作,即從對船舶所配備的防污設備和對船員的職能方面的要求入手,達到預防的目的;從建立油污應急計畫入手,達到在油污損害發生後及時進行治理的目的;從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入手,達到在油污損害發生後,使受害方以及清除污染方能得到賠償的目的。三方面工作的協調配合,確保防治油污損害工作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所關注的是如何在事前防止損害事件的發生和在事後補救損害後果。本文從環境經濟的角度側重於對損害的事後補救制度論述。我國對於船舶油污防治工作一直非常重視,在船舶油污的預防和應急反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防、治”兩個環節上已初步形成較完善的機制,但船舶油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工作一直進展緩慢,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船舶油污損害風險已日趨嚴重。由於我國目前的船舶油污賠償制度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賠償主體結構、也沒有建立一套有效分散油污損害風險以及多重賠償主體共同承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運行機制,油污損害的賠償範圍、賠償順序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於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還沒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評估方法,長期以來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被放置在次要位置,導致船舶油污發生後不能及時清理,受害人得不到及時的應有的賠償,嚴重破壞了海洋經濟秩序和生態環境。 本論文從環境經濟的角度,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理論指導,從船舶油污賠償制度的公平價值觀與效益價值觀的對立統一出發,闡述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生態安全和諧發展的觀點。具體論述沿船舶油污賠償的主體結構為主線依次展開分析,將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概念、存在的問題、理論依據和現實選擇闡述清楚,力爭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為完善我國船舶油污賠償制度建設提供一些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具體來說,本文的目標有(1)剖析船舶油污賠償制度的主體結構,分析制度各項經濟內涵;(2)對油污賠償的具體範圍、賠償劃分標準及賠償順序進行分析;(3)通過案例分析,嘗試套用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程式和評價方法,以期達到保護日益受到污染侵害的海洋環境目的;(4)基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航運市場狀況,探討構建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二、研究的主要內容 全文共分6個章節,五大部分內容(包括: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依據及產生和發展;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主體結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油污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評價程式及評價方法;探討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第一部分(前言、第2章):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理論指導,從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公平價值觀與效益價值觀的對立統一出發,闡述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的觀點,船舶油污損害是以船舶為工具實施油污損害行為,其背後隱藏著船東與受害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海上運輸生產與海洋資源利用的經濟關係;船舶油污與海洋生態的環境關係。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實質為調整參與各方的社會關係,經濟關係和環境關係;以船舶油污賠償制度的公平與效益價值目標為核心貫穿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全部內在結構並體現其根本精神和所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生態安全”。此章節還介紹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產生及發展以及國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第二部分(第3章):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結構進行了具體分析,提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主體結構的“四項基本原則”——“嚴格責任制度;責任限制制度;強制保險制度;賠償基金制度”。“嚴格責任制度”體現了公平價值觀, “責任限制制度”體現了效益價值觀,實踐中兩項制度的對立統一,表現在追求各自價值目標的同時競相發展協調統一,成為油污賠償制度發展的源動力,推動了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進步。強制保險制度和賠償基金制度,體現了油污賠償制度的風險分散和賠償保障原則,保證了油污受害人在受損害後得到賠償,海洋生態環境得到恢復補償。 第三部分(第4章):在確定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主體結構後,通過設定賠償範圍、標準和賠償順序來確定油污損害賠償的“度”。由於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使得油污損害賠償只能是有限的,為實現有限的賠償資源達到有效的賠償目標,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確定賠償範圍、賠償標準和賠償順序。對船舶油污所產生和造成的清污費用、經濟損失和環境資源損害需要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來加以明確。本章節總結了油污損害賠償所規定的清污費用包括清污費用、防污費用、清污和防污措施所造成的進一步損害或損失。在實施船舶救助過程中對於財產救助與防污費用的賠償劃分標準,以及政府部門參與實施清污的費用分配。對於環境資源的損害賠償,採用恢復費用作為損害基本估算方式的標準。確定了船舶油污賠償範圍應包括清污費用,經濟損失,及環境資源損害費用,在賠償順序安排上,討論了經濟賠償應以財產損失為基礎,對純經濟損失的賠償順序上應安排在環境損害賠償後面。 第四部分(5章):此部分重點就船舶油污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船舶油污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內容與程式,及海洋生態價值損失評估方法(“條件價值法”;“恢復費用法”、“影子工程法”、“生態環境等價分析(HEA)”等)做了介紹,並嘗試運用於案例分析之中。 第五部分(第6章):提出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探討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從主體結構上構建符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三、研究的主要結論 1.船舶油污損害在本質上是一種單方事故,即油污責任人的行為能夠採取預防措施影響事故的風險,而油污受害人(包括海洋環境)的行為不能夠影響事故的風險,讓航運企業付出一定代價可有效減低外部成本,為保護受害人和海洋環境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因此,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中應建立起嚴格責任制度,體現了賠償制度的公平價值觀。 2.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實施責任限制制度,將賠償額限定在特定水平,使得船舶所有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其所負的損害賠償限定在一定範圍,承擔有限責任,對於保護船舶所有人的利益,促進海洋運輸事業的發展有積極意義,體現了賠償制度的效益價值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是各種利益(經濟、社會、環境)調和的產物,也是一種折衷的妥協方案。 3.通過實施油污損害責任保險使得油污施害人的責任風險得到轉移和分散,損失的社會化使得承擔者的範圍得以擴大,航運企業不至因大量損害賠償而陷於經濟困境或破產。同時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可增強可規避風險人群預防風險發生的主動性,減少訴訟成本等相關社會成本的支出。 4.除潛在的油污加害人外,將石油貨主作為分散風險的主渠道,通過風險分散的傳導,將石油運輸中獲益的石油企業和消費者納入補償範圍。由石油貨主繳納攤款建立賠償基金,在油污責任主體及其責任保險人作為第一重賠償主體之後,充當了第二重賠償主體,幫助實現對環境損害的賠償,成為對海洋環境損害的重要救濟手段。 5.通過設定賠償範圍、標準和賠償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的“度”。對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清污費用、經濟損失和環境資源損害加以分析。清污費用的賠償應包括清污和防污,以及清污和防污措施所造成的進一步損失和損害;經濟損失的賠償應以財產損失為基礎,純經濟損害賠償應排在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後面;對海洋生態環境的賠償應依據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而開展,選擇合適的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措施以及海洋生物恢複方法,對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恢復。 6.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應建立在嚴格責任基礎上,實施強制保險制度並設立我國國內油污賠償基金。由於目前我國油污損害程度及索賠水平與國際公約所提供的賠償水平相比差距很大,選擇現時加入國際基金公約以解決賠償的問題,會對我國石油企業帶來過重負擔,因此,我國可先行建立國內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待油污損害索賠水平與國際基金公約所提供的賠償水平相一致時,再加入國際基金公約。 四、研究的創新點 1、本文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從環境經濟的角度,分析船舶油污賠償制度的公平價值觀與效益價值觀這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通過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國際、國內船舶油污賠償制度結構、賠償範圍與清償順序,結合案例,重點從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角度,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船舶油污賠償制度。 2、提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結構上“四項基本原則”—“嚴格責任制度;責任限制制度;強制保險制度;賠償基金制度”;將四項基本制度歸結為“兩個價值觀;兩道保障線”。“兩個價值觀”指賠償制度中的嚴格責任制度和責任限制制度,兩者是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公平與效益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嚴格責任制度要求不論油污船東是否存在過失都應對油污受害人(包括海洋環境)進行充分的賠償,體現了賠償制度的公平價值觀,而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避免了一味地追求公平而導致航運業因缺乏經濟效益而萎縮,這兩項制度在追求各自價值目標的同時協調發展,成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發展的源動力。“兩道保障線”是指強制保險制度和賠償基金制度,油污賠償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責任主體來承擔油污發生後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需要船東有足夠的抵禦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以強制保險制度來約束賠償主體對油污風險進行投保,可在事故發生後有充足的資金及時清理油污,受害人(包括海洋環境)也可及時獲得賠償,當責任主體無力或超出承擔賠償責任時,需要有另一個責任主體——賠償基金,來繼續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船舶油污賠償責任制度在“兩個價值觀”和“兩道保障線”下構建一個穩定的制度結構。 3、從環境經濟的角度分析了“嚴格責任制度、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責任限制制度、賠償基金制度”的合理性,突破了以往單純從法律研究視角來分析船舶油污賠償制度,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相結合的角度論證了船舶油污賠償制度主體結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確立了核心結構對完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至關重要的作用。 4、本文就船舶油污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評估方法採用恢復費用作為損害基本估算方式的標準,並嘗試將一些評價方法運用於作者親歷的實踐案例分析之中。 5、研究認為,當前我國船舶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必須走一條漸進發展的道路,先建立國內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待時機成熟後再與國際公約接軌。 五、不足與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1,由於資料的可獲得性,缺乏一個詳細的國外已判決的典型油污損害賠償案例,用以對照國內油污賠償案例中存在的缺陷而進行更深入分析。嘗試使用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評估方法缺乏判例的參照和依據,使所論述和採用的評價方法只能作為一種方法嘗試和建議,還有待未來實證的檢驗。 2,對於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船舶油污賠償制度中責任限額國內三大石油公司對基金分攤比例缺乏檢驗依據,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3、下一步作者的研究重點將從船舶產權管理的角度研究單船破產主義對船舶油污賠償機制的影響。對單船公司的運營結構和運營方式做進一步研究,探求解決單船破產制度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為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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