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林業局

根據《中共河池市委員會、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河池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河發(2009)27號),設立河池市林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林業局
  • 建立依據:河發(2009)27號)
  • 行政編制:20名
  • 內設機構:8個
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三)加強全市濕地保護、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廣西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編制林業生產計畫;起草有關林業的規範檔案草案;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河池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河池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按規定程式呈報,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市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協助區林業廳對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市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參與擬訂河池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河池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督管理河池市級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九)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管理河池市直屬國有林場,指導全市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鄉鎮林業工作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指導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全市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指導、協調山區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指導全市花卉產業發展;執行自治區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及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管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二)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監測預報工作。
(十三)承辦河池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林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和信訪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工作;指導全市生態文明、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後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有關林業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
(二)營林科
(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
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監督全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監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負責河池市直屬國有林場管理與監督工作,指導全市國有林場(苗圃)、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指導監督全市林業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承擔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滅火工作。
(三)林政資源管理科
(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審核全市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市林地林權管理,承辦徵用占用林地審核報批、全市林木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工作;指導全市鄉鎮林業站和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河池市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行政執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全市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全市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協調和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承辦本局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本級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及法律諮詢工作;組織辦理有關人大建議、政協提案。
(四)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森林利用管理科
指導陸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組織陸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及監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及調整河池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收容救護、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運輸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承擔全市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有關管理工作, 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口審核、報批有關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和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全市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承擔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花卉產業、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產品認證工作;指導市直屬林業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監管全市林業行業、局直屬林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五)林業改革發展科
(河池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林權交易、流轉、保護工作;指導林業投融資改革、全市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並監督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林業推進新農村建設;承擔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計畫財務科
(生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
擬訂林業及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指導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和林業會計工作;監管市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全市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管理、監測和效益評價工作;負責機關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市林業行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計畫;協助組織林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機關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
(八)綠化科(河池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協調、督促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及承辦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與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審核工作,並監督執行。

人員編制

河池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待現有人員退休後自然消失。

現任領導

局長:韋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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