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輝縣政府機構強拆民房案

河南輝縣政府機構強拆民房案

2011年年初,河南省輝縣市上八里鎮回龍村村民任同岳、黨保珠倆村民先後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委會同意開始建造房屋。同年4月20日,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公安局和輝縣市上八里鎮政府派執法人員將兩處在建房屋搗毀。倆村民多次到法院申請立案。2013年6月17日上午,輝縣四政府機構強拆民房被獲嘉縣法院一審判決,賠償45.46萬元和24.7萬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予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輝縣政府機構強拆民房案
  • 所屬地區:河南輝縣
違法詳情,維權上告,依法判決,

違法詳情

2011年年初,輝縣市上八里鎮回龍村村民任同岳、黨保珠(身有殘疾)先後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村委會同意並分別在申請表、土地補償證明上加蓋了公章。隨後,倆人繳納了相關費用,在有關手續尚未辦理好的情況下開始建造房屋。同年4月20日,在沒有下達任何行政執法手續的情況下,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劃局、輝縣市公安局和輝縣市上八里鎮人民政府派出80餘人和10餘輛執法車將兩處在建房屋搗毀。

維權上告

為維權,任同岳、黨保珠多次到法院申請立案。經河南省高級法院審查,新鄉市中級法院指定獲嘉縣法院對這兩起案件分別進行了審理。2011年11月,獲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劃局、輝縣市公安局和輝縣市上八里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四被告不服判決,提起抗訴。2012年2月,新鄉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之後,兩名原告請求賠償損失的行政訴訟恢複審理,任同岳、黨保珠要求四被告賠償損失分別為150萬元和80萬元。

依法判決

獲嘉縣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任同岳、黨保珠請求確認被告輝縣市國土資源局、輝縣市規劃局等四政府機構拆除房屋行為違法的案件已經一、二審法院審理,確認被告的拆除行為違法,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四被告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的房屋業經司法鑑定機構評估,確定了相應價值,鑑定機構的評估價值客觀真實,應當予以認可。四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評估,對其異議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的價值雖高於評估價值,但其對評估價值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予以採信。法院遂作出判決:輝縣四政府機構強拆民房應該分別賠償倆村民45.46萬元和24.7萬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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