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業廳

河南省農業廳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農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農業廳
  • 成立時間:2009
  • 類型:省政府組成部門
  • 職責:負責本身的農業發展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領導成員,

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4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總農藝師、總經濟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副主任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7名。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種植業、漁業、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全省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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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導全省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全省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省財政部門協商並共同組織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省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提出全省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
(五)承擔提升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組織、協調全省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對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對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省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負責全省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省農業科技、教育、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全省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漁事糾紛,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並實施全省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工作,組織開展全省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中小企業服務局(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承擔的鄉鎮企業管理職責劃給省農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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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四)將原由省農業廳承擔的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八)加強推進農業產業化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督查催辦、行政財務、安全保衛、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農業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制定機關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機關、直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處(河南省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受委託承擔農業系列高級職稱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擔全省農業系統人事勞動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審查;承辦廳管社會團體的相關事務。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河南省農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規劃和意見;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農業執法監督;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河南省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提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開展農業綜合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發展計畫處(河南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建議;提出全省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我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農業開發規劃;承擔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
(七)財務處。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八)對外經濟合作處。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及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省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有關事宜;承辦協調管理我省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
(九)科技教育處。承辦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十)種植業管理處。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並發布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二)水產局(河南省漁政漁船檢驗監督管理局)。擬訂全省漁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技術進步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驗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對水產品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漁船、漁機、網具;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河南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鄉鎮企業管理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農業產業化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發展;負責指導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定期監測評估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擬訂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體制改革;引導鄉鎮企業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鄉鎮企業統計工作;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鄉鎮企業管理局)內設產業化發展處、創業指導處、農產品加工處(規格均為副處級)。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其他事項

(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和河南省黃泛區農場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領導成員

張惠民 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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