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河南省發布了《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

內容,第四十九條,

內容

(豫財資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8號令)和《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13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行為。臨時辦公機構國有資產配置參照此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資產主要是指辦公用房、公務車輛、辦公家具、辦公自動化設備和空調設備等行政事業單位日常辦公需要配置的資產。
第四條 本標準主要是根據省編辦核定的內設機構數量和人員編制內實有人數,確定資產配置數量限額;按照辦公自動化要求,確定辦公自動化設備基本配置標準,並參照主流設備市場價格,綜合確定資產配置價格限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關於資產折舊的相關規定和設備的實際使用年限,確定資產更新標準。
第五條 本標準是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數量、面積、價格等上限標準,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標準。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確需超過本標準配置資產或者未達到更新標準需要更新資產的,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進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 辦公用房裝修
第七條 公用部分:包括大廳和公共走道。裝修內容包括:地面、牆面、門窗、天花板、水電管線、燈具等。按照建築面積,大廳裝修費用不超過2000元/㎡,公共走道不超過1000元/㎡。
第八條 會議室。裝修內容包括:地面、牆面、門窗、窗簾、天花板、電路管線、燈具、網路線路等。按照建築面積,裝修費用不超過1500元/㎡。
第九條 辦公室。裝修內容包括:地面、牆面、門窗、窗簾、天花板、電路管線、燈具、網路線路等。按照建築面積,裝修費用不超過900元/㎡。
第十條 衛生間、茶水間。裝修內容包括:地面、牆面、門窗、窗簾、天花板、水電路管線、燈具、衛生潔具等。按照建築面積,衛生間裝修費用不超過1000元/㎡,茶水間裝修費用不超過400元/㎡。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整體裝修間隔時間原則上不低於10年,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辦公用房損害的,經審批可以適當提前。
第十二條 對於租賃的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整體改造,只能進行滿足辦公需要的簡單裝修。
第三章 公務用車更新
第十三條 一般公務用車:
使用年限不低於10年或行駛里程不低於30萬公里,經省財政廳批准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微型麵包車:
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或行駛里程不低於20萬公里,經省財政廳批准進行更新。
第十五條 因事故導致損害嚴重,維修費用超過車價70%的公務用車;車型保有量少、維修配件緊缺,導致維修費用累計超過車價70%的公務用車,經省財政廳批准可酌情提前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執法執勤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刑事偵查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參照上述標準更新。
第四章 辦公家具
第十七條 辦公室家具:
一、廳(局)級
按照價格不超過16000元/人配置,包括:辦公桌椅、桌前椅、沙發茶几、書櫃、衣櫃、飲水機、電視櫃等。
二、處級
按照價格不超過8000元/人配置,包括:辦公桌椅、桌前椅、沙發茶几、書櫃、衣櫃、飲水機等。
三、副處級
按照價格不超過6000元/人配置,包括:辦公桌椅、桌前椅、沙發茶几、書櫃、衣櫃、飲水機等。
四、處級以下
按照價格不超過4000元/人配置,包括:辦公桌椅、桌前椅、沙發茶几、衣櫃、飲水機、檔案櫃等。
第十八條 會議室家具:
本標準所指會議室包括:一般會議室、接待室、黨組(委)會議室等。
一、使用面積在100㎡以下(含100㎡)的會議室,按照價格不超過500元/㎡的標準配置。
二、使用面積在100㎡以上的會議室,按照價格不超過600元/㎡的標準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價格不超過700元/㎡的標準配置。
第十九條 其它房間家具:
除辦公室和會議室外,其它房間、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據實際需要選配。
第二十條 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置高檔和進口家具。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家具原則上應長期使用,更新標準為:使用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五章 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二十二條 計算機:
一、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不含工勤人員),每人配置1台桌上型電腦,專網電腦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員,按照編制內實有人數的20%核定配置。價格不超過6000元/台。
二、筆記本電腦配置應從嚴控制,按照不超過編制內實有人數30%的標準控制總量,價格不超過8000元/台。
第二十三條 雷射印表機:
一、按照不超過編制內實有人數2/3的標準控制總量;
二、單位每個內設機構配置最大列印幅面為A3紙的黑白雷射印表機2台,價格不超過7000元/台;配置最大列印幅面為A4紙的黑白雷射印表機,價格不超過2000元/台;
三、每個單位配置最大列印幅面為A4紙彩色雷射印表機1台,價格不超過7000元/台。
第二十四條 複印機:
一、按照不超過編制內實有人數15%的標準控制總量;
二、單位8人以下的內設機構,配置最大複印幅面為A3紙的普通黑白雷射複印機1台,價格不超過8500元/台;
三、8人(含8人)以上的內設機構,配置最大複印幅面為A3紙的中高檔黑白雷射複印機1台,價格不超過18000元/台。
第二十五條 一體化速印機:根據工作需要,對外發文量較大的單位配置1台,價格不超過30000元/台。
第二十六條 音響及多媒體系統
音響及多媒體系統包括桌上型電腦、調音台、功放、DVD、音箱、話筒、投影(或大螢幕平板電視)等。使用面積在60㎡以下的會議室,原則上不配置音響及多媒體系統;使用面積在60-200㎡之間的會議室,按照總價不超過50000元配置;使用面積在200-500㎡之間的會議室,按照總價不超過80000元配置;使用面積在500㎡以上的會議室,按照總價不超過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七條 其它設備
一、數位照相機、數碼攝像機、投影機。數位照相機,按照不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8%的標準控制總量,價格不超過4000元/台。數碼攝像機,價格不超過8000元/台,每個單位配置1台。投影機,價格不超過20000元/台,每個單位配置1台,原則上配置攜帶型投影機。針式印表機,價格不超過3000元/台,根據工作需要配置。
二、電話機、掃瞄器、傳真機、碎紙機。電話機,價格不超過200元/部,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過一人一部;碎紙機,價格不超過800元/部,根據工作需要配置;掃瞄器,價格不超過1500元/台,單位每個內設機構配置1台;傳真機,價格不超過2000元/台,單位每個內設機構配置1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內部因工作需要(如:財務、檔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標準未列設備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條 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配置使用辦公自動化設備前,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辦公自動化設備更新標準為:
一、計算機(含台式和筆記本電腦):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二、雷射(噴墨)印表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三、針式印表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四、一體化速印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五、複印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六、會議室音響系統: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七、碎紙機: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八、電話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九、掃瞄器: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十、傳真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十一、投影機: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十二、電視機: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十三、數位相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十四、攝像機: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十五、其它攝影、攝像設備:使用年限不低於8年。
十六、伺服器: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十七、小型機: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十八、路由(交換)設備: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十九、網路安全設備:使用年限不低於6年。
第六章 空調設備
第三十一條 辦公、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超過5000㎡的,原則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調(基本建設立項批准除外)。安裝中央空調的,按照專業標準配置,價格不超過8000元/冷噸。
第三十二條 無中央空調的,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辦公室空調
房間使用面積不超過20㎡,配置1.5P掛機1台,價格不超過3000元/台;
房間使用面積在20-30㎡(含30㎡),配置2P空調,總價不超過4500元;
房間使用面積在30-40㎡(含40㎡),配置3P空調,總價不超過6500元;
房間使用面積在40-60㎡(含60㎡),配置4P空調,總價不超過7500元;
房間使用面積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調,總價不超過9000元;
房間使用面積在100㎡以上,按照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二)會議室空調
使用面積40㎡(含40㎡)以下的會議室配置5P空調,總價不超過9000元;
使用面積40㎡-100㎡(含100㎡)的中型會議室配置10P空調,總價不超過18000元;
建築面積在100㎡以上的大型會議室,按照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第三十三條 空調設備更新標準為:使用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七章 資產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或者更新資產時,須嚴格按照本文所列標準進行配置或者更新,嚴禁擅自超編、超標配置或者更新資產。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資產配置程式進行報批。
第三十六條 達到更新標準需更新資產的,在辦理資產處置手續後,按照規定的資產配置程式配置資產。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原則上不得更新資產。但因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毀、破壞需要更新除外。
第八章 其它事項
第三十八條 辦公用房購建和公務用車配置,按照國家及省政府現行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租用辦公用房的標準,依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省直機關租用臨時辦公房管理的通知》(豫辦28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標準所列設備不含專業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設備。專業資產配置標準,待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後,另行下發。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相關資產的配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上述公務用車、辦公家具、辦公自動化設備、空調設備,原則上應購買國產、節能、環保產品。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在未進行調劑之前,暫繼續使用。現有資產尚未達到配置標準的,屬於數量上未達標準的,根據單位實際需要與財力狀況,逐年安排資金配置;屬於價格上未達標準的,仍繼續使用,待現有資產報廢處置後,新增資產按照此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內設機構之間工作需求差異較大的,單位可以調劑使用資產。
第四十五條 本標準是動態標準,將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國家標準標準變化等因素,適時作必要的更新和調整。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資產配置程式,超標、超編配置本標準所列資產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8號令)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本標準範圍內,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資產配置的具體實施標準。
第四十八條 本標準(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試行))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標準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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