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 〔2012〕39號)是河南省各市、縣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的指導性檔案,進一步規範各地政府部門在依法徵收,依法安置,依法補償中的責任與義務。必將進一步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規定分為總則、評估機構選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住房保障、附則五章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2年4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4月15日
檔案通知,條例全文,

檔案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省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省轄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公平、公正和統一。
市、縣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評估機構選定
第五條 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有關規定,選擇、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選擇,同時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縣級政府公告房屋徵收決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信息,並將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公布選定結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隨機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確定的,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超過50%的投票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可在搖號、抽籤二者之中選其一。參與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以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第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各省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接受委託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覆核結果進行鑑定。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可以在省內跨區域聘請專家。參加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覆核結果鑑定的專家應當通過抽籤方式確定。
第九條 徵收人或者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委託人承擔。但經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覆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按照國務院令第590號、建設部令第142號、《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等有關規定做好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章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第十三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第十四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承擔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於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於6個月。各地可根據本地房屋徵收具體項目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參照本規定相關內容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七條 徵收國有土地上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住房保障等部門現場辦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數、面積、供應對象範圍、認購時限、登記地點等信息,並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核程式,壓縮審核時限,現場受理、審核被徵收人申請並公示審核結果,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直接選房。被徵收人獲得保障性住房後,不得再參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開搖號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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