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尹弘
2019年12月23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治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源頭防範、系統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工作機制,明確本單位負責人和各級、各崗位人員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方的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責任,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治理。
第五條 全省各級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和推動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各自行業(領域)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
第二章 風險管控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具體履行下列風險管控責任:
(一)建立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制度;
(二)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將風險管控納入年度教育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掌握相關知識技能;
(四)編制本單位風險管控清單,並建立預報預警機制;
(五)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報送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下列內容開展全面安全風險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作業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狀況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安全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等級,對應使用紅、橙、黃、藍四色標註:
(一)重大風險(紅色風險):危險因素多,管控難度大,如發生事故,將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者特大傷亡事故;
(二)較大風險(橙色風險):危險因素較多,管控難度較大,如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重大傷亡事故;
(三)一般風險(黃色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重傷事故;
(四)低風險(藍色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造成一般經濟損失或者輕傷事故。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辨識和分級結果,編制風險管控清單,實施風險分級管控。風險管控清單應當包括風險點名稱、風險描述、可能導致後果、風險等級、風險管控措施、管控層級、排查頻次、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對重大風險應當編制專項應急預案,並建立包含風險部位、責任部門、責任人、風險評估情況的檔案,檔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完善。
第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全面風險辨識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風險辨識和評估,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於下一年重新對重大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
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修改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原輔材料改變時,或者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定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對存在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備設施,應當設定明顯警示標誌,並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
第三章 事故隱患治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治理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具體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治理責任: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獎懲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的事故隱患治理責任;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
(三)依據風險管控清單,對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專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四)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定措施及時治理,並將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
(五)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六)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影響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崗位職責,依據風險管控清單,對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專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排查。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發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三)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
(四)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五)汛期、森林防火緊要期、地震風險影響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六)其他應當進行專項排查的情況。
第十七條 經排查發現事故隱患的,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確定治理措施,當場或者限時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七)複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應當對治理效果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識,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應當加強管控。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採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十九條 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後,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時,應當及時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下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一)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人員;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事故隱患的級別和具體情況;
(四)參加事故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和複查驗收時間、結論、人員及其簽字。
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實施細則、規定或者方案;
(二)負責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的綜合業務培訓和指導;
(三)完善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應急管理信息系統;
(四)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各項制度,將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制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執法計畫,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指導、督促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重大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六)協調指導並配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依法對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領域)的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規範,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相關制度;
(二)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成效,並分級承擔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經常性的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監督檢查工作。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
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通情況,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舉報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報送重大風險基本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編制風險管控清單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定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實施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3日公布的《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令第17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確定了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源頭防範、系統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風險隱患監管職責和最高處罰標準及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為構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了相應的管控和治理措施。《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風險管控5項職責、風險辨識6項任務、風險辨識分級標準和隱患治理6項職責、開展專項排查的6種情形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對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等6類內容開展全面風險辨識,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根據風險辨識和分級結果,編制風險管控清單,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要編制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時限和治理措施,實行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和備案管理。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風險隱患監督管理職責。要制定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標準規範、開展風險隱患業務培訓指導、建立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管理信息系統、督促指導企業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違反《辦法》規定行為。
《辦法》加大了對不按要求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風險隱患監督檢查和專項執法,對未按規定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的,逾期未改最高可罰20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辦法》的實施是落實省政府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行動方案的重要內容,對加快全省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規範提高雙重預防體系運行質量和效果,強力促使企業推進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必將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