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電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電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3號)精神,深化農電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電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8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1月8日
  • 頒布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
  • 檔案編號:豫政〔2013〕62號
深意義,目標,步驟,措施,領導,

深意義

農村電網是農村重要的基礎設施,關係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和農村繁榮。1998年實施的縣級供電企業代管體制改革,對加快農村電網改造、降低農村電價和農民電費負擔,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糧食連續穩定增產和縣域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快速推進、家電下鄉等惠農政策的實施以及縣域產業集聚區蓬勃發展,代管體制逐步暴露出資產產權不清、投融資渠道不暢、管理體制不順、農村電網建設速度與用電需求增長不相適應等問題,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促進發展。深化農電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三農”健康發展要求和破解我省農村電網持續健康發展難題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糧食生產核心區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加快中原經濟區建設,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目標

(一)總體思路。保持全省農村電網安全穩定供電和職工隊伍基本穩定,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實施、部門聯動、政策配套、積極穩妥、分步推進”的原則,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縣級供電企業獨立法人地位不變、電力躉售關係不變、納稅渠道不變、職工社保關係不變,通過“無償劃轉、子公司運作”方式,推進代管縣級供電企業上劃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總體目標。2013年實現鄭州洛陽許昌鶴壁等4個省轄市所轄22個縣(市)和安陽縣、新鄉縣總計24個代管縣級供電企業上劃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2015年年底全面實現全省所有107個代管縣級供電企業上劃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

步驟

(一)簽訂框架協定。由省政府授權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與省電力公司簽訂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框架協定。
(二)清產核資。劃轉雙方要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清產核資報告並經劃出方國有資產產權監管部門批准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三)債務處置。縣級供電企業要將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並制定相應的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
(四)職工安置。縣級供電企業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製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當地政府事宜的要先商當地政府並取得共識。
(五)簽訂劃轉協定。縣級政府與省電力公司簽訂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定,並委託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上報審批。省電力公司負責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報批工作,編制匯總審批所需材料,上報國家電網公司,銜接國家電網公司統一向國務院國資委報批。
(七)組織實施。劃轉雙方依據劃轉協定和國務院國資委批覆檔案進行賬務調整,按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措施

(一)劃轉對象和範圍。無償劃轉對象為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產權。劃轉範圍為縣級供電企業電網主業(包括與主業相關)資產及其對應的負債。與縣級供電企業電網主業無關的資產,不納入無償劃轉範圍。縣級供電企業投資或受政府委託經營的地方小火(熱、水)電業務,按照國家廠網分開政策,由當地政府接收。
(二)資產處置。對歷史上由縣級政府主導形成的縣級供電企業對外擔保,由縣級政府牽頭負責予以解除、轉移;對政府部門或地方國有企業所積欠的電費,政府要積極協調幫助解決;對有證據無法收回或預計形成損失的各種款項,在劃轉前按規定程式予以核銷。
(三)權證辦理。縣級供電企業土地、房屋等各種權證未辦齊全的,縣級政府要在劃轉前開闢綠色通道幫助辦結;對部分確實無法完成權證辦理的,要在劃轉前履行確權程式,或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後再申請辦理。對原20個股份制改造縣級供電企業,其工商註冊變更事宜由工商部門按照相關政策予以辦理。
(四)人員安置。縣級供電企業地方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按照“人隨資產走”的原則,納入省電力公司統一管理。對不屬於劃轉範圍的人員,當地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置工作,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對縣級供電企業農電工要規範管理,保持隊伍穩定。
(五)社保問題處置。縣級供電企業人員(包括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險管理關係保持不變,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城鄉同網同價。積極推進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工作,在農村電網改造和農電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政策,力爭實現“十二五”末城鄉用電全面同網同價目標。
(七)改革成本解決。改革過程中人員分流安置、社保欠費以及工資調整等政策範圍內的成本,按照各方合理分擔的原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農電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研究、統籌解決。
(八)農村電網長效發展。積極爭取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支持,研究出台電價等相關政策,完善農村電網發展機制,保障我省農村電網持續健康發展。

領導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做好農電體制改革各項工作。省農電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共同努力推進改革工作。市、縣兩級政府和供電企業要相應成立農電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調查研究,精心編制實施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務。
(二)省電力公司要加強對市、縣兩級供電企業的培訓指導,督促各級供電企業依法合規、按照國家規定程式開展清產核資、人員劃轉等重點工作,特別是要通暢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公正、公平、公開地處理改革過程中的問題。對職工安置方案等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嚴格履行民主程式,接受職工監督,全面有序推進各項工作。
(三)縣級政府對本地社會穩定工作負責,縣(市)長是社會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長是直接責任人,既要全面掌握本地農電體制改革情況,督促縣級供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做好清產核資、債務處理、人員安置等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又要認真研究制定改革後有關問題處置預案和措施,妥善解決善後事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四)省電力公司和縣(市)政府要加強對縣級供電企業的監督管理,在改革過程中要嚴肅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從嚴控制幹部提拔選聘、人員流動、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決策制定等,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指導檢查,公正、公平、公開地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確保企業和諧穩定,確保改革順利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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