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河南寶協”,成立於1992年,是經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河南
  • 類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簡介

河南寶協以“服務、規範、發展”為宗旨。以團結珠寶玉石首飾企事業單位(廠商)和廣大從業人員,促進行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為己任。現已發展單位會員300多個,個人會員450多個。會員遍布河南全省和新疆、北京、廣東等部分省(區、市)及港、澳、台地區。會員覆蓋了珠寶企業、珠寶協(商)會、檢測機構、學校、科研單位及專業媒體等。
河南寶協服務機構有:
河南豫石珠寶職業培訓學校、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職業技能鑑定站、河南省寶協珠寶首飾質量檢驗站,《河南寶玉石》刊物、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網、河南省寶協珠寶攝影站等服務機構。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2008年7月12日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河南寶協”,英文名稱“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Henan”縮寫為“GAH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是本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省廣大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政策,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社會;通過服務,實行行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依靠科技進步,遵循市場規律,為河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振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6號院 1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按照“團結、自律、服務、發展”的辦會方針,在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本行業的政策和相關法規,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弘揚我國的寶玉石文化,繁榮珠寶玉石首飾市場,實現河南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的職能;二是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和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全省一切從事珠寶玉石首飾的勘探、開採、加工、貿易、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研究、展覽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省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資源利用、供需形勢、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教學科研及各項政策法規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作,提高我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省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珠寶玉石首飾科學技術研究及鑑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和職業資格鑑定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並開展國內外、省內外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定期不定期舉辦展覽會、交流會、懇談會、展銷會,引進並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促進行業的發展,以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一)組織建立全省珠寶玉石首飾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我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辦好刊物,編輯出版珠寶玉石首飾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政策。
(十三)協助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本協會與市縣區協會(商會)、本行業與其他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相關的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愛好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團體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1—2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協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家副會長不受二屆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職年齡必須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工作會議。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設立黨支部,隸屬省國土資源廳機關黨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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