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成立於2011年6月1日,是在共青團河南教育學院委員會的思想指導下,由本院大學生自發組建的學術性、理論性學習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 成立時間:2011年6月1日
  • 協會宗旨:  弘揚民族民間文化等職責
  • 協會口號:關注非遺 關係你我 保護非遺 
協會宗旨,協會口號,組織部門,隸屬單位,指導老師,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研究基地負責專家,活動大事記,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定義,特點,分類,河南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選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協會宗旨

1.團結廣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愛好者,整合社會各界力量,集結優勢互補的隊伍,加強學術交流與理論研究,以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繼承並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
2.積極深入的挖掘、探索我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與保護工作;
3.了解社會、體驗生活,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充分發揮動員、挖掘、整理、保護、弘揚民族民間文化等職責。

協會口號

關注非遺 關係你我 保護非遺 人人有責

組織部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文藝部。
第一屆負責人(2011年6月-2012年6月):會長:王文輝;秘書長:趙藝;副會長:韓爍,焦文棟,魯玉傑。
第二屆負責人(2012年6月-2013年6月):會長:張凌濤;秘書長:趙藝;副會長:馬曉涵,段亞博,智新科。
第三屆負責人(2013年6月---):會長:馬捷;秘書長:劉丹;副會長:王毓輔,陳晴,楊偉。

隸屬單位

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是在共青團河南教育學院委員會思想指導下,依託河南教育學院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以中文系、藝術系、體育系學生為組織基礎,並吸納學院各院系大學生組建的學術性、理論性學習組織。本協會接受河南教育學院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共青團河南教育學院委員會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指導老師

魏崇周:
洛陽人,文學博士、歷史學博士後,副教授。
現為河南教育學院中文系副主任;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中心執行主任;
河南省儒學文化促進會理事;
河南省語文教育學會理事;
河南省杜甫研究會理事;
鄭州大學文化產業研究中心研究員。
研究專長為中國文學思想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

河南教育學院作為國內較早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校,2011年6月被認定為河南省首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之一。
河南教育學院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將重點對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進行政策、理論方面的研究,並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科建設。

研究基地負責專家

基地(中心)主任
閔 虹
基地(中心)執行主任
魏崇周
基地(中心)副主任
韓麗霞 于海濤 季榮臣 楊少偉 許家德 張燕萍
基地(中心)辦公室
主 任:魏崇周
副主任:倪 飛
河南教育學院學報“非物質文化遺產”欄目主持人
張燕萍
基地(中心)研究所: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策研究所所長
閔 虹
2.中原武術文化研究所所長
趙廣濤
3. 河南民間工藝美術研究所所長
張葉露
4.兒童文學(民間文學)研究所所長
黃明智

活動大事記

一、2011年5月27日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參加河南省博物院的“打造華夏歷史文明重要傳承區”專家報告會。中國著名民俗學家、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烏丙安和省政府參事、省發改委經濟研究所所長鄭泰森作《守望家園——話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華夏歷史文明傳承和文化資源轉化》主題講座。
、2011年6月1日,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在行政樓一樓會議廳成立。
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劉金海,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田俊廷,副院長王北生,河南省人大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專職副主委、院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主任閔紅教授以及學院各部門負責人和中文系、藝術系、體育系的領導、老師們出席了成立大會。
、2011年9月13日我院大學生非物質文化節目展演成功舉辦。
、2011年10月11日--25日,我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進行招新工作,
、2011年10月25日河南教育學院非遺協會召開工作會議,分布工作範疇,為今後開展工作打好基礎。
、2011年11月5日我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全體成員參觀河南博物院“大漠文明·絲路遺韻——新疆出土文物展”,深刻感受到了古老西域多元文化交融的神秘魅力,對聞名世界的絲綢之路又有了一次直觀的認識和新的理解。
、2012年寒假期間,組織協會成員進行家鄉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2012年3月27日,邀請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專家---魏崇周博士開展主題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性與生產性保護》的非遺知識專題講座。
九、2012年4月11日19:00在河南教育學院文津樓209室開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紀錄片展映活動。《琵琶藝術》、《汴繡》、《玉雕》、《黃帝傳說》、《民間剪紙》、《朱仙鎮木版年畫》。
十、2012年5月13日,協會成員到河南省博物院參觀“匈奴與中原”文明的碰撞和交融文物展覽。
十一、2012年6月,中國第七個文化遺產日期間,我協會策劃“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系列活動。以海報、展板、校園櫥窗等平台,開展以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現狀為內容的宣傳活動:
1)通過院廣播站每天晚上6::30分長期廣播10分鐘非物質文化 遺產知識。
2)6月8日-12日印製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頁,組織大學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成員在全院進行派發,以達到宣傳目的。
3)6月8日-12日開展面向全體師生的非遺知識普查,來了解校園內非遺知識的普及現狀。
4)6月9日“文化遺產日”上午參加鄭州“國家文化遺產日”開幕式及非遺節目展演活動。
十二、2012年暑假期間,聯合河南教育學院中文系前往濟源市王屋山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研---“愚公文化”。
十三、2012年9月26日晚,中秋節前夕,舉辦“中秋燈謎會”。
十四、2012年9月27日,聯合河南教育學院中文系舉辦河南教育學院第二屆大學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節目展演暨中文系迎新文藝晚會,邀請河南農業大學華夏之風漢服社共同表演漢服展示。
十五、2013年3月2日,我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全體成員參觀河南博物院“絲路遺珍——絲綢之路沿線六省區文物精品展”,成員認真觀看並記錄,表示對絲綢之路有深刻的認識與感嘆。

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

標誌外部圖形為圓形,象徵著“循環,永不消失”;內部圖形為方形,與外圓對應,天圓地方,表達“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空間有極大的廣闊性”;
河南教育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圖形中心造型為古陶最早出現的紋樣之一的魚紋,隱含“文”字。“文”指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魚生於水,寓意“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源遠流長,世代相傳”;
圖形中心,抽象的雙手上下共護於“文”字,意取“團結、和諧、細心呵護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的寓意。
標識圖形傳達出古樸和質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現狀,另一方面彰顯了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祖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強烈責任心和使命感,表現出中華民族團結、奮進、向前的時代精神。

定義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澱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於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託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分類

按其分類方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分為10類:
(1)民間文學
(2)傳統音樂(民間音樂)
(3)傳統舞蹈(民間舞蹈)
(4)傳統戲劇
(5)曲藝
(6)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雜技與競技)
(7)傳統美術(民間美術)
(8)傳統技藝(傳統手工技藝)
(9)傳統醫藥
(10)民俗

河南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選錄

類別
項目名稱
所屬地區
備註

類別
項目名稱
所屬地區
備註
民間
文學
梁祝傳說
汝南縣
國家一批
傳統
體育
雜技
少林功夫
少林寺
國家一批
花木蘭傳說
虞城縣
國家二批
太極拳
溫縣
國家一批
邵原神話群
濟源市
國家二批
心意六合拳
漯河、淮陽縣
國家二批
民間
音樂
板頭曲
南陽市
國家一批
傳統
美術
木版年畫
開封市朱仙鎮
國家一批
嗩 吶
沁陽市
國家一批
洛陽宮燈
洛陽市
國家一批
信陽民歌
信陽市
國家二批
泥咕咕
濬縣
國家一批
民間
舞蹈
高抬火轎
沁陽市
國家一批
傳統
技藝
洛陽水席
洛陽市
國家二批
回族文獅舞
沈丘縣
國家一批
寶豐酒釀造工藝
寶豐縣
國家二批
麒麟舞
蘭考、睢縣
國家二批
唐三彩
洛陽市
國家二批
傳統
戲劇
目連戲
南樂縣
國家一批
傳統
醫藥
平樂郭氏正骨法
洛陽市
國家一批
道情
太康縣
國家一批
四大懷藥種植炮製
焦作市
國家一批
皮影戲
靈寶、羅山縣
國家一批
針灸銅人
開封市
國家二批
曲藝
河洛大鼓
洛陽市
國家一批
傳統
民俗
馬街書會
寶豐縣
國家一批
三弦書
南陽市
國家二批
太昊陵伏羲祭典
淮陽縣
國家一批
河南墜子
省藝術研究院
國家一批
濬縣民間社火
濬縣
國家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五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六條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四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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