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信廳處長受賄案

2015年2月11日,三門峽陝縣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處姚中民有期徒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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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5年2月11日,三門峽陝縣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判處姚中民有期徒刑6年半。
姚中民在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收受他人賄賂32.4萬元,導致涉案單位套取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4275萬餘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案件審查

法院查明:被告人姚中民(58歲,正處級)2009年至案發,任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產業政策處處長,於2010年至2011年期間,在負責河南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各地市上報的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申報材料,審核把關不嚴,使不符合申報獎勵資金條件的9家企業得以上報,導致上述公司套取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4275.784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截至目前已追回2600餘萬元。2010年至2014年期間,姚中民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淘汰落後產能申報企業、汽車生產商和下屬部門相關人員賄賂,總計32.4萬元、購物券5000元。

案件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受賄罪。鑒於其在接到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其親屬代被告人將涉案贓款全部退繳,綜合考慮後對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均可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涉案贓款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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