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辦法

《河北省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辦法》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6年6月17日發布的地方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辦法
  • 法律級別:地方行政法規
  • 適用範圍:工程建設項目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時間:2016.06.17
  • 實施時間:2016.07.01
  • 發布文號:冀建法〔2016〕5號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綜合執法局),石家莊、保定市園林局:
《河北省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辦法》已經2016年5月3日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且經省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現予印發,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河北省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嚴格保護風景名勝資源,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核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是指《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核准。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前,其選址方案應當經項目所在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經核准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滿足下列條件的,選址方案核准機關應予核准:
(一)風景名勝區規劃已依法審批;
(二)項目選址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書;
(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
(三)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論證報告;
(四)標明建設項目擬選位置和用地界限的1:5000的地形圖。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受理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也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設區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核實。
項目所在地設區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核實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並將書面核實意見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後,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和規劃要求,召開選址方案評審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和方案論證。
對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評審會專家組成員的構成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
選址方案評審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核准工作期限內。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申請材料的核實情況和選址方案評審會意見,自受理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項目選址方案的,出具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不同意項目選址方案的,出具項目選址方案不予核准檔案,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和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接受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在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選址方案核准:
(一)項目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項目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發生其他可能對風景名勝區自然或人文資源造成重大影響的變化的;
(四)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失效後需繼續選址建設的。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延期實施的,建設單位可以自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有效期滿前60日到30日間提出續期申請;選址方案核准機關應當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續期的決定。
項目選址方案核准檔案有效期最多可以續期2次,每次最長續期1年。
第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過程中,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程式實施核准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或未在規定期限核心準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以權謀私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市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核准,由設區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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