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河北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
  • 所在地:河北
  • 施行時間:2012年
  • 性質:條例
  • 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號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

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5號
《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 2011年 12月 28日 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 施行。
代省長 張 慶 偉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船稅法》所列徵稅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均應繳納車船稅。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河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六)公共運輸車船。
公共運輸車船是指: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在縣(市)及毗鄰縣(市)中村與村、村與鎮、村與縣城、鎮與鎮、鎮與縣城之間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稅或者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七條 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註明已收稅款的信息和減免稅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依法應當免徵或者減徵車船稅的車船,由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免稅或者減稅證明。
第八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併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將代收的稅款和滯納金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或者直接繳入國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及時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九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十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不能提供車船購置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可於公曆年度內的任一徵收期繳納車船稅。依法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徵收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登記或者定期檢驗手續。
第十三條 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河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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