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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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委託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聘用的履行行政執法輔助職責的人員。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聘用的行政機關承擔。
第五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配備數量和薪酬水平,應當與當地執法任務、執法力量配備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應當會同本級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等部門制定聘用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八條 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採取公開招聘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招聘的,招聘程式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且首次聘用時年齡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三)具有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殊行政執法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
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軍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行政執法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與被聘用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當包括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契約解除或者終止等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人員指導下開展執法輔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預防、制止違法行為;
(二)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三)協助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
(四)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五)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從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核;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其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責任、學習培訓、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係、獎懲以及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上崗執法應當持有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持證上崗。
輔助行政執法證件由省法制辦統一式樣,由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機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並收回輔助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暫定期限2年。

辦法解讀

原則條件

規定了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程式要求和基本原則,即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等部門制定聘用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可以採取公開招聘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招聘的,招聘程式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辦法》詳細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五項基本條件,明確了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的情形和六項不得招錄的情形。

待遇保障

明確了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以防止以罰款養執法現象。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要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與被聘用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當包括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契約解除和契約終止等內容。

職責許可權

根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性質和工作特點,明確了其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範圍,主要包括:協助預防、制止違法行為;協助開展行政檢查;協助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其他授權的行政執法輔助工作。同時還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五個方面不得單獨從事的工作。

管理監督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一是要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信息,提供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二是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監督。三是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四是應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係、獎懲及崗位調整的依據。五是實行持證上崗,執法輔助人員取得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輔助執法活動。

法律責任

該辦法在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待遇、管理、監督的同時,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規範、約束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行為,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於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機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並收回輔助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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