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旨在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及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3月30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六十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 地區:河北省
  • 類型:條例
  • 國家:中國
  • 頒布機構:河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
  • 頒布日期:2006-5-24
  •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3月30日 
頒布公告,修訂發布,主要內容,

頒布公告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57號)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4日

修訂發布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9號)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0日

主要內容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科技引領、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主管部門,綜合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以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工作。
第六條 本省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雙重控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按照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降低煤炭消費比重,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技能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的宣傳,發揮社會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健全節能工作體系,對節能工作進行綜合部署,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監察。
節能監察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節能監察機構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節能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制定地方節能標準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根據工作需要向節能主管部門及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能耗公報。
第十四條 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審查未獲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依法負責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畫,完成年度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
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前編制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方案,報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等節能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服務、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失信不良記錄製度,對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且期間未新增失信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合格,應當將其從不良記錄名單中刪除。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節能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節能標準、節能政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 用能與節約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獎懲制度、教育和崗位培訓制度,最佳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計畫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保存原始記錄,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對能源利用狀況、主要用能設備能耗進行分析,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節能技術改造,實施鋼鐵、電力、石油加工、化工、煤炭、建材、造紙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限期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實施用能規劃或者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對利用餘熱余壓、城市垃圾、煤層氣等發電的機組,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電網企業應當優先併網,並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上網電量的價格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電和熱電聯產、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以及其他節能環保水平先進的機組發電。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城鎮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實行集中供熱。鼓勵採用熱電冷聯產、多能互補、能源梯級利用、分散式能源、能源網際網路等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在已經實行集中供熱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式燃煤供熱設施;對已經建成的分散式燃煤供熱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並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支持利用工業餘熱向居民供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餘熱納入供熱專項規劃,制定熱源熱網等供熱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優先選用工業餘熱,並同步制定供熱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提高建築節能標準,鼓勵採用新型節能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推行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加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降低建築全壽命周期的能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推廣節能建築,引導農村個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農村建築節能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建造。
第二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築、公益性建築、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其他新建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既有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嚴格遵循照明設計標準規範;已建設施不符合照明設計標準規範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最佳化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公共場所以及大型建築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共運輸網路和服務體系。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當優先採購、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公交專用道和非機動車道,加強公共充電樁、公共腳踏車等設施建設。鼓勵公眾採用公共運輸、非機動交通、步行等綠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港口建設和使用岸電設備,為靠港船舶和碼頭設施的貨物裝卸、航道清淤、照明廚炊等生產生活提供電力。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科學決策,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表率作用。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對既有辦公建築進行節能改造,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節能環保產品和設備,優先採購、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禁止採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推廣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提高秸稈能源化利用率;提倡節約高效用能,更新和淘汰高耗能農業機械、設備設施,推動農業清潔生產。
第三十五條 本省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用能單位。
第三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控制目標責任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完成節能目標。
第三十七條 高耗能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活動,採用能量系統最佳化、鍋爐窯爐改造、電機系統節能、餘熱余壓利用等節能新工藝、新技術,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降低單位產品綜合能耗。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依法配備管理人員,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完善能源管理體系,逐步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和能耗線上監測終端系統,並與省、設區的市能源監控平台聯網。
本省鼓勵和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四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開展能源審計工作。能源審計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並按照許可權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重點用能單位可不再進行能源審計。
第四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將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節能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調整產業結構,限期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大力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產業;鼓勵支持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節能產品產業化和推廣套用,提高節能產業比重,發揮節能產業支撐作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性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能源節約、替代和循環利用的先進適用技術;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國內、國際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交流,引進和開發先進節能技術。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管理、節能評審、能源審計、節能宣傳培訓、節能監察機構能力建設、信息服務和獎勵等。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應當予以支持,優先列為重點項目,優先安排貼息和資金補助,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減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在科技專項資金計畫中,優先安排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四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設備和產品生產、節能技術改造以及契約能源管理等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創新信貸產品,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提供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節能領域的投入,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節能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掛牌融資、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培訓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省推行用能權、用煤權等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權、用煤權核定和交易機制,堅持總量嚴控、減量出售、超量購買、企業自願的原則,建立用能權、用煤權交易平台,組織企業依法依規開展交易,推動跨區域交易,提高有限資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十九條 本省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提高用電效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本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
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鼓勵企業進行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機構,推動節能服務機構實現規模化經營;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通過效益分享、能源費用託管、節能量保證、融資租賃等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激勵機制,根據節能效益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節能監督管理、節能監察職責的部門以及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節能監察職責或者未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
(二)提供虛假節能監察、能源消費總量數據的;
(三)違反規定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五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網企業對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利用餘熱余壓、城市垃圾、煤層氣等發電的機組不允許併網的,由能源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標準和程式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機構未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節能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監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節能監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