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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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名稱: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8026/2016-00746
發布機構:
省財政廳
文 號:
冀財教〔2016〕138 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主題分類:
財政

發布日期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科技局:
為規範省級眾創空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動全省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台健康快速發展,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號)、《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動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5號)等有關要求,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制定了《河北省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11月11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台健康快速發展,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號)、《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動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級財政資助眾創空間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採取無償資助和獎勵性後補助方式,資助各類新型創業服務平台發展。
第三條 無償資助,是指省財政對省科技廳新認定的省級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用於其房租、寬頻接入費、公共軟體、開發工具、創業培訓和中介服務等支出。
第四條 獎勵性後補助,是指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省內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年度內服務包括大學生在內的科技創新創業者入駐眾創空間科技創新創業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擇優對部分眾創空間分檔給予資助。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眾創空間,其運營單位參照《河北省省級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後補助管理規定》(冀財教〔2015〕109號)安排使用。
第五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眾創空間進行年度績效評價,於評價年度次年的七月底前進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獎補資金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1、集聚創新創業者情況。成功吸引入駐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創新創業團隊和企業的數量;成功從眾創空間進入市場進行商業化運營創業企業的數量。
2、開展創新創業培訓及相關活動情況。包括開展各類創新創業訓練營、創新創業論壇、投資路演以及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等活動的次數和效果。
3、其他創業服務情況。充分挖掘自身資源創新性地為創業者提供有效服務的案例。包括向創業者宣傳並協助相關政府部門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稅收政策、人才引進與扶持、政府採購、創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七條 資金安排使用。省科技廳負責對年度省級眾創空間資金分類提出安排意見:
(一)根據新認定省級眾創空間情況提出無償資助資金安排建議、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二)根據省級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評情況,提出下年度獎勵性後補助項目預算安排建議。
1、印發通知。省科技廳根據本實施細則印發通知,徵集參加年度績效評價的眾創空間。
2、提交申請。眾創空間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市科技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
3、績效評價。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
4、評價結果公示。省科技廳以適當方式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5、實施資助。省科技廳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擇優獎勵性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八條 年度預算經省人大批覆後,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分配下達。
第九條 近3年未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眾創空間,績效相同情況下可優先獲得該項資助。
第十條 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運營單位對項目經費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本細則規定使用資金。
設區市、縣級科技部門負責認真審核項目經費申請資料,及明按程式組織申報。省科技部門負責年度省級眾創空間認定、省級眾創空間項目經費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績效評價中發現問題整改。
省、設區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及時撥付資金,按照職責加強資助資金的監管。
第十二條 對申報不實、在考評中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取消其相關資格,收繳相應財政資助資金,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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