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12.2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26
  • 實施時間:1988.12.26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培養等項工作的管理,發揮勞動模範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帶頭、骨幹和橋樑作用,推動學趕先進活動持久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通用於在河北省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第三條 省級勞動模範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省特等勞動模範和省勞動模範
國務院各部委命名的勞動模範,按照省級勞動模範管理。
由省直各系統命名或省直各系統以省政府名義命名的勞動模範,按地、市級勞動模範管理。
第四條 省級勞動模範必須是擁護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秀職工:
(一)在改革開放中有開拓精神,勇於創新並取得顯著成績者;
(二)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經濟技術指標先進,或在推行現代化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者;
(三)在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和消化、引進先進技術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四)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有重大發現和發明創造,為促進科技進步及國民經濟發展做出顯著成績者;
(五)忠於職守,不畏艱難,踏踏實實工作,在平凡崗位上做出不平凡業績者;
(六)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七)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八)在其它方面做出貢獻,可以樹立為全省職工學習榜樣者。
第五條 評選省級勞動模範,須由其所在基層單位的工會組織在民主推選基礎上審定,並經同級行政機構簽署意見,按程式逐級報省。
推選單位領導幹部為省級勞動模範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已被命名的省級勞動模範,凡發現其先進事跡是偽造的,或因犯錯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及觸犯刑律受刑事處罰的,應取消其榮譽稱號。取消榮譽稱號按授予榮譽稱號的程式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第七條 省政府每三至五年召開一次全省職工勞動模範大會,集中命名表彰一批省級勞動模範。對成績突出的,可隨時命名表彰。
第八條 凡被評為省級勞動模範的,發給榮譽證書。實行固定工資制的,可從批准後的下月起晉升一級固定工資,兩年內連續評為省級勞動模範的不重複晉級。不實行固定工資制或工資已到頂的,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獎金。同時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費開支進行一次體檢;日常醫療費及按規定到各地療養所需費用據實報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六個月以內工資照發,六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二)住房由所在單位在可能的條件下適當予以照顧。
(三)配偶不在身邊工作的,可照顧調到身邊工作。配偶在農村、工齡滿二十年、年齡滿四十歲的,可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城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其子女就業。
(四)本單位未實行休假制度的,每年準予帶薪休假半個月。
(五)退休時仍保持省級勞動模範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具體幅度為:獲得全國或省特等勞動模範一次,退休費提高百分之十五;每獲得省勞動模範一次,退休費提高百分之五。提高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六)本人在待業期間符合享受待業救濟條件的,其待業救濟金可提高百分之五。
(七)本人報考本省高等院校,在錄取時享受本省最高優惠待遇。
(八)憑省政府頒發的《勞動模範榮譽紀念證書》,優先在本省境內看病、乘車、乘船。
第九條 國務院各部委命名的勞動模範,本系統規定的待遇高於省規定待遇時,享受本系統的待遇。
第十條 省級勞動模範由省總工會和各地、市工會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地、市工會為主;關係獨立的省有關產業部門,以產業工會管理為主。
第十一條 各級領導部門均應加強對省級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定期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二條 對歧視、壓制、打擊或誣告勞動模範的,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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