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河北省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在1993.05.1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5.13
  • 實施時間:1993.05.13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從事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省海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港務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本省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負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各級公安部門應當協助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維護海上運輸和漁業生產的秩序。
第五條 本省的運輸船舶在天津新港至大清河港之間,按以下航線航行:
(一)在掛子網、檣張網禁漁期內或空載航行時,由大沽燈塔走真航向一百零三度至北緯三十八度五十四分三十六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八分十八秒(原綠浮標處),轉向走真航向九十五度至曹妃甸燈標正南二點五海里(即北緯三十八度五十二分四十八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十秒),轉向走真航向七十三度至北緯三十八度五十六分四十八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四十八分,再走真航向二十一度直至大清河口一號浮標;
(二)在掛子網、檣張網禁漁期外且重載航行時,由大清河口一號浮標走真航向二百零一度至北緯三十八度四十六分二十四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四十八秒,轉向走真航向二百七十五度至曹妃甸燈標正南八海里(即北緯三十八度四十七分十八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三十分三十秒),再走真航向二百九十度直至大沽燈塔。
第六條 前條規定航線兩側需要劃定的安全通航水域以及本省應當規定的其他航線,由省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在本省規定航線的事故多發區段,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定航標。
第八條 本省各級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本省規定航線的聯合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航線的安全通航情況。
第九條 未經港務港航監督機構或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批准,不得在本省管理的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設定固定捕魚網具,或進行其他有礙安全通航的活動。
第十條 在本省規定航線及其兩側劃定的安全通航水域內,嚴禁增設固定捕魚網具
第十一條 運輸船舶航行中發現捕魚網具應當主動避讓。除避讓捕魚網具和不可抗力外,不得隨意偏離航線。
第十二條 船舶在海上航行、作業和錨泊時,應當依照《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採取避讓措施,並顯示號燈、號型,鳴放笛號。
第十三條 運輸船舶的拖帶、裝載定額和抗風等級必須符合規定,禁止超拖、超載和冒險航行。
第十四條 拖駁船航行時,駁船必須設人守崗和操舵,服從拖輪指揮,配合拖輪調正航向。
第十五條 運輸船舶不得攜帶網具捕魚。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嚴禁追堵、系靠航行中的船舶。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搶奪船舶屬具和船上的其他公私財物。嚴禁毆打、非法扣留船上人員。
第十八條 運輸船舶撞損捕魚網具,應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船舶停駛,查明損失情況,並向網具所有人出具撞損網具證明;
(二)當事人詳細記錄撞損網具的時間、地點、船名和損失情況;
(三)當事人於到達第一港口後四十八小時內,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情況,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調查處理撞損捕魚網具事故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如實介紹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礙或虛報情況。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港務港航監督機構和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中涉及海區管轄權問題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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