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1992年11月17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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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19
【生效日期】1992-1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2年11月17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
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四章 財政與金融
第五章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
第六章 民族關係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寬城滿族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寬城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河北省轄區內寬城滿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寬城鎮。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勤儉治縣,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富裕、民主、文明、團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自治機關根據本縣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經濟、文化等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自治機關在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有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八條自治機關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縣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縣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滿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滿族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其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例相適應,其他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滿族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例相適應,應當有滿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自治縣縣長由滿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中,滿族成員應占適當比例。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自治機關依照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根據本縣實際需要,確定或者調整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編制員額。
自治縣行政、事業編制內的幹部和職工自然減員缺額及國家當年新增用人指標,由自治機關通過考核予以補充,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地招收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可以從農村人口中招收。
第十五條自治機關根據本縣實際需要,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和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吸引、優待各方面人才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鼓勵幹部、專業人員到基層、企業、偏遠貧困地區工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優待和獎勵。
自治機關對在自治縣工作的幹部、科學技術人員和其他專門人才,實行民族地區生活補貼。
第十六條自治機關加強鄉級政權建設和村級組織建設,發揮其職能作用。
第十七條自治機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安定。
自治機關保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八條自治機關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堅持改革開放,從本縣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畫,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十九條自治縣堅持以農業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先導,積極發展國有工業和鄉鎮企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實行農、工、礦、副、貿綜合發展,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十條自治縣依法加強對境內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自治縣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機關協助上級國家機關在自治縣開發資源,興辦企業,照顧自治縣和當地民眾的利益,自治縣享有與上級所屬企業利稅分成的優惠。
自治縣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吸引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來自治縣合資或獨資興辦企業,推動經濟技術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重視發展農業,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鼓勵支持農民發展商品生產。
自治縣不斷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本建設,引進和推廣農業科學技術,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使農業生產向高產優質高效方向發展。
自治縣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多種經營,加強桑蠶、板栗、蘋果、種子、水產、蔬菜、山羊等商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重視糧食生產,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逐步增強糧食自給能力,加強糧食市場建設,搞活糧食流通。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依法管理和開發土地資源,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城鄉非生產建設用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堅持國土整治,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依法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林業資源。堅持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利用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及林政管理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發展林業生產,提高森林覆蓋率。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嚴防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採取措施,發展果品和桑蠶生產,提高產量和質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經營蠶繭、板栗和其他乾鮮果品及其製品。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重視畜牧水產業生產,加快畜禽和水產商品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科學管理、疫病防治、品種改良及飼料、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等服務體系,推動畜牧和水產商品生產發展。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依法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加強水利基本建設,防治水害,發揮水資源和水利工程設施的綜合效益。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發展地方工業,提高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完善企業承包責任制,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擴大市場,增收創匯。在固定資產投資、金融信貸、稅收、運輸等方面,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待遇。
自治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計畫地發展金銀及少數民族特需金銀飾品的生產,在金銀外匯留成和金銀飾品生產所需金銀指標等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照顧。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方財力、物力條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決定企業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報上級計畫經濟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自治縣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貫徹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重視發展集體所有制企業,鼓勵個人、聯戶興辦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發展能源、交通、郵電、電力和城鎮公用事業,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等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優惠照顧。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加快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各類商品市場,培育市場體系,建立健全市場機制,支持國有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基層商業、糧食、供銷網點建設,鼓勵集體和個人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搞活經濟,繁榮市場。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和新華書店、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規定的優待。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依照國家規定,開發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在出口計畫、對外加工裝配、原材料供應和出口配額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自治縣發展外向型經濟,並享受沿海開放縣優惠待遇。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自主地管理隸屬本縣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國家機關改變自治縣管轄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時,應當與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改變企業隸屬關係後,相應調整財政收支基數。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依照法律規定,加強環境保護和治理,防治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組織和扶持境內潘家口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民眾,利用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給予的庫區建設基金、水費外附加庫區移民扶助金和其他各類專項資金,採取特殊政策,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發展多種經營和其他各項事業,儘快脫貧致富。對移民的生產、生活,在供電、電價和扶貧等方面享受照顧。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加強扶貧工作,採取優惠政策和措施,扶持貧困鄉、村和貧困戶發展生產,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儘快脫貧致富。在扶貧資金和物資的發放、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等方面,享受國家給予的照顧。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對上級國家機關解決民眾溫飽安排的農、林、牧、礦等開發項目,在還貸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享受優待。
第四章 財政與金融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財政是河北省縣一級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本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由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和自治縣財政收支情況,合理申報財政收支基數,經上級國家機關調整核定。
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多於支出,合理確定多收部分的上繳數額;收入不敷支出,享受上級財政機關補助。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於一般地區。
第四十一條自治機關對本縣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由於國家經濟政策變動、政策性增加支出,企業事業隸屬關係變更和遇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減收增支,報經上級財政機關給予補貼。
自治縣人民政府嚴格執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自治縣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的部分變更,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享受並嚴格管理上級國家機關撥給的各種專項資金、專項貸款、民族地區補助專款和臨時性補貼,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頂替自治縣正常的預算收入。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按照國家的規定,徵收境內所有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各種稅金、基金、附加費、資源補償費。
自治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的各項基金,在指標分配、分成比例方面,享受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照顧。
自治縣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國家統一審批的減稅、免稅項目外,對屬於本縣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稅或免稅。由於國家統一規定的減稅、免稅數額較大,影響自治縣財政收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適當補助。
自治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的上解稅種,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在上解比例或上繳數額方面享受照顧。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分配中央財政借款、上繳資金及各種債券額度指標時,享受國家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適當減免的照顧。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按照《河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和完善鄉(鎮)一級財政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加強金融管理,提高金融部門籌集、融通資金的能力和效率。
自治縣在信貸方面享受國家銀行對民族地區貸款優先安排、自有資金比例低於一般縣份和優惠利率等方面的照顧。自治縣興辦的扶貧、生態建設和開發項目的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延長還貸期限。
第五章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根據民族特點和地方特點,積極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和體育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在分配教育、科技、文化藝術、新聞、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和體育等項事業費、專款補助資金和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補助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法律規定,制定本縣的教育規劃,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招生辦法和師資配備,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條自治縣重視幼兒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適當發展高中教育。
自治縣在境內交通不便、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偏遠山區和水庫庫區設立以寄宿為主的公辦民族國小和民族中學。
第五十一條自治縣加強成人教育,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辦好職業技術中學,培養當地急需的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時,享受降低錄取標準的照顧。自治縣享受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優待。
第五十三條自治縣採取措施,加強師資培養,建設一支合格的教師隊伍。教育全縣各族人民尊師重教,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辦學條件。自治縣民族學校的教師享受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優待。
第五十四條自治縣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推廣、諮詢服務體系和科普網點,引進推廣先進適用和高新科學技術,推動經濟建設的發展。
自治縣改革技術幹部和科技成果的管理體制,搞活技術市場。
第五十五條自治縣重視發掘整理和研究民間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歷史文化遺產。
自治縣發展民族傳統文化、體育項目,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五十六條自治縣制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發展醫藥生產,加強對地方病、多發病、傳染病的防治,發展婦幼、老年保健事業。
第五十七條自治縣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倡優生、優育、優教,提高人口素質。
第六章 民族關係
第五十八條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並教育他們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民族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原則下,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機關保障散居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照顧散居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
第六十條自治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第六十一條自治機關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教育。各族公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每年六月二十九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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