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暫行)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暫行)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暫行)》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暫行)
  • 地點:河北省
  • 關於: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
  • 實質:規定
總 則,入 學,考 勤,轉 學,借 讀,休學與復學,退 學,成績考核,升級與留級,畢業與肄業,獎勵與處分,附 則,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所有舉辦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校。
第三條 普通高中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普通高中的學生檔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學校負責管理。
第四條 我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省、市、縣、校四級管理。學校負責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縣(市、區)負責確認並匯總;設區市負責註冊並向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負責相關信息的監管

入 學

第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後要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應休學進行治療。休學滿一年未能痊癒,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錄取後,由學校負責編班,班額以45人為宜,最多不超過60人。新生入學兩個月內填寫“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表樣),並按班級填寫“學生名冊”,加蓋學校公章後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定編號規則生成學籍號,進行註冊。
學生在校期間的其它各類編號應在學生學籍號的基礎上進行編制,一般應與學籍號保持一致。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編號與學籍號一致。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本市註冊情況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其他學校已錄取的新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受過開除學籍處分,未改正錯誤者。
第八條 在校學生應於每學期初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憑有關證明辦理延期註冊批准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

考 勤

第九條 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都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學業修習課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獲得相應學分。

轉 學

第十條 學生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者,準予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市、縣內轉學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開據“轉學聯繫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後,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報請市、縣教育局審批後,由轉入學校審核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學生檔案材料,黨團組織關係、戶籍關係等)。
凡外地轉入本省各市、縣就讀的,須持各市、縣“常住人口登記卡”、“轉學證明”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報告向附近學校聯繫。
本省跨市、縣轉學的,除上述手續外,還必須加蓋原市、縣學籍管理專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門印章。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轉入同等級學校,經必要的考核,成績合格者編入同等級學校相應班級,不合格者可降一個年級,也可轉入附近下一等級學校。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的學籍和檔案材料應一併轉交轉入學校。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借 讀

第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
解放軍邊防現役軍人、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台籍同胞和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讀的,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五條 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的臨時戶口,到接受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學年。學生借讀結束時,攜借讀學校出具的借讀期內有關證明材料(學習成績、操行評定、健康登記表等)轉回原學校學習,在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省級示範性高中不收借讀生,特殊情況申請借讀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批。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覆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蓋章),發給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一般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覆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蓋章),由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班級學習。
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可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退 學

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退學,並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年齡較大,連續留級兩次仍不能升級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學校繼續學習者;學生自願要求退學,經多次勸阻無效者。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家長,並報上級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半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月者;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
退學學生的學籍表由學校留存。

成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是學分認定的必要步驟。成績考核要與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實驗操作、複習鞏固等教學環節緊密結合,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考核分為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試和實踐操作等,由任課教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即每學完一個模組,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
所有考查、考試都要有目的、有計畫地進行。考核內容不得超越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業成績考核的計算方法。學生的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平時考查占40%,定期考試占60%。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作為高中學段的修業成績。
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考核。未達標者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學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體殘疾等,由學校學分認定機構視情況免試美術、音樂、體育課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條 學生的模組學分情況要記入學籍檔案,作為升留級、畢業的依據,並填寫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因事、因病未參加模組考試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籍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操行及修習學分達到規定要求者,準予升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學科中有兩門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任意三門學科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
留級人數一般不超過3%(以年級為單位計算)。
畢業年級學生不準留級。
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異,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可進入高一級年級學習。

畢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體育成績達標者,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加蓋“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鋼印),頒發畢業證書,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修滿144個學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育成績或綜合素質評價不符合要求。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光榮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凡受到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紀律或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犯中學生守則和違規違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十條 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式外,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勒令退學。
第三十二條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撤銷處分後應註明何時因何原因撤銷處分。給予和撤銷處分都應在學校範圍內進行公示。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學生升學或有固定工作單位的,應將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轉移到所升學校或工作單位。已畢業未升學學生的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三十四條 學生死亡要註銷學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學校應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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