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1983年1月20日由教育部頒發。包括入學與註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考勤與紀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類型:條例條令
  • 適用範圍:學生
  • 時間:1983年1月20日
基本簡介,相關規定,

基本簡介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必須加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在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中,堅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現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如下規定:

相關規定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每學期考試課程的門數,由各校從嚴掌握,自行確定。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試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占該課程成績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確定。
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畫規定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七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過鑑定,採用寫品德評語的辦法。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
因缺課不及格的,不能補考,必須重修。
第九條 經過學生自學的課程,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學業成績確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本系申請,經教務部門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記分時註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應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主要課程,由各校根據本專業的性質和教學計畫的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準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的1/3者,經學校批准,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餘力,經學校批准,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以後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推薦,經轉入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該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範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系(專業),須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2)學生在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由轉入學校認真研究,審核同意,並發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當地公安、糧食部門,並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並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並發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1/3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原來享受人民助學金的一伙食部分照發;體育、航海、舞蹈、戲曲和管樂專業的一伙食補助部分停發;帶工資的,由原單位按國家勞保規定執行;享受職工助學金的職工助學金照發;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不含享受職工助學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可酌情給以補助;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後,經學校批准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否則,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3)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可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後,仍有三門主要課程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2)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一學年中不及格課程達到和超過所選總學分的1/2者;
(3)本科學生在同一個年級里須第二次留、降級者;
(4)本科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學制兩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於六年),專科學生超過其學制一年者;
(5)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
(6)經復學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7)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1/3者;
(8)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
(9)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一條 一學期曠課超過50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和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亦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由原單位報主管部門追加;原單位已併入其他單位的,由併入單位接收;原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2)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原為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接收,按照國家對待職工的勞保規定處理。其他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試成績及格者)。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格式,由各校自行確定;
(4)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四條 鑑定與考勤:
(1)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的考察,主要採取作鑑定的辦法。學生一般兩個學年作一次個人小結,作出品德鑑定。進行個人小結和鑑定,應當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對個別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2)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其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3)對於學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集體勞動,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一天按曠課四學時計。
第三十五條 教育與紀律:
(1)學校要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做到德智體全面發展。要堅持正面教育為主,貫徹疏導方針,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學生應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勤奮學習,文明禮貌,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遵紀守法,愛護公物,熱愛勞動;
(3)在校學生一般應是未婚者。學生如果在學習期間擅自結婚,則應辦退學手續;
(4)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設定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三好學生”的事跡材料可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學;⑥開除學籍。
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律的各種犯罪分子;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屢教不改,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犯有嚴重錯誤,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於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查。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為而給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市、自治區)黨委有關部門審批。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鑑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歷證明。
畢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著重點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語。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第四十七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學分,可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或畢業時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門數者,先發給結業證書。在分配工作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補作)一次,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經補考(補作)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後不再補考(補作)。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課重修或限期補考仍不及格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五十條 學生歷年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規定留級門數者),學校應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分期安排重新修讀。修讀不及格者,不準補考,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如無時間安排重修,可按下列辦法處理:①畢業分配前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不及格的課程以後不再補考;②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不及格的課程在結業後一年內可申請補考一次,及格後換髮畢業證書。逾期不補考或補考不及格者,以後不再補考。
第五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必修課(含指定選修課)學分或總學分的學生,畢業時作結業處理或延長修業期一年。
作結業處理的學生,不及格的課程按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按規定時間到所分配的單位報到。對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批評教育拒不服從分配,從學校公布分配名單之日起,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者,經地方主管調配部門批准,由學校宣布取消分配資格,限期離校。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後,從1982級學生開始執行,其他在校各年級學生,亦應參照試行。
第五十四條 我部下發的(78)教學字1275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和(79)教學字039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同時停止執行。過去已按《暫行規定》和《補充通知》執行和處理的事項,一律不再改變。
第五十五條 各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對本辦法如作原則變動,須報我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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