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工業利稅大戶發展暫行規定

《河北省促進工業利稅大戶發展暫行規定》在1989.06.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促進工業利稅大戶發展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6.16
  • 實施時間:1989.06.16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利稅大戶健康發展,提高工業的整體經濟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地方所屬的所有工業企業利稅大戶。
工業企業利稅大戶系指上年度實現利稅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明確專門機構,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的協調調度工作。
第四條 企業必須強化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根據國家計畫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值;必須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並依法繳納稅金、利潤和各項費用;必須不斷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搞好技術引進、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增強企業後勁;必須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違者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有關部門應簡政放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少干預、多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六條 除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以外,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各種學會、協會和各類評比;有權拒絕任何單位組織的考核、檢查;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擅自提出的提高企業有關人員的補貼和待遇的要求;有權按照《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抵制和向審計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攤派單位及其負責人或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在保證國有資產總值不斷增值的前提下,可將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出租、有償轉讓、拍賣或用於投資、入股;並可在徵得財政部門同意後酌情提高折舊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用於設備更新,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
第八條 企業可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承包、兼併和橫向聯合等形式,組建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增強競爭實力。
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企業生產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優先安排企業的貨物運輸、建設資金、流動資金以及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項目;並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在省、市(地區)級計畫中單列。
有關部門應將批量較大的統配物資直接分配到企業。供應企業的原材料,法定檢驗部門應嚴格檢驗,把好原材料的質量關。
應優先保證企業用電。除發生突發性事故外,對企業停電、限電必須報經企業所在市(地區)主管市長(專員)批准。
第十條 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的前提下,有權銷售自行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計畫外超產的產品和計畫內分成的產品。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原材料和產品比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價格,物價部門應在價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理順。
第十一條 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多家銀行貸款,組建企業信用組織,發行股票、債券。
第十二條 在不突破工資總額的前提下,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決定內部分配形式,打破幹部、工人界限,實行聘任制和廠內契約制,並有權按有關規定自行招聘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勞動人事部門應根據企業生產的需要,優先安排企業用工計畫,有社會招工指標時,應給予企業重點照顧,並積極動員、安排城鎮退伍軍人、專業軍官、大中專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具備直接對外開展經濟活動條件的,有關部門應授予外貿經營權;未具備直接對外開展經濟活動條件的,可實行外貿出口代理制或工貿聯營。
第十四條 在省組織的利稅大戶經濟效益評比中被評為先進單位的企業,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企業退出利稅大戶行列後,自下年度一月份起停止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有關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省境內國家各部要所屬的企業,經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批准,可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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