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號)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1月4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1月9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9日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號
  • 通過時間:2022年1月4日
決定發布,廢止規章,修改規章,

決定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1月4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正譜
2022年1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7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9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附屬檔案:
1.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廢止規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河北省全社會節約用水若干規定
(199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正)
二、河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號公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三次修正)
四、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2003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正)
五、河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6號公布)
(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號公布 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修正)
七、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
(2016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號公布)

修改規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和草原、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業專用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第六條、第八條刪去。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維修。”
第十條改為第八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其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其維修質量、維修收費、安全生產、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等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其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農用汽車”刪去。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的“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刪去,“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其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將《河北省旅遊投訴處理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旅遊條例》”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河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經營者損害其合法權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對雙方發生的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投訴工作。”
第九條中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在5日內進行審查”修改為“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修改為:“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投訴申請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者。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告知投訴者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文中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投訴處理機構”修改為“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修改為“或者”。
三、將《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的”修改為“接收轉業軍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軍士、義務兵的”。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刪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文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將《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的“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五、將《河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財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
第十一條中的“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中的“省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十六條第二款刪去。
第十八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十九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中的“或者車輛清洗收費標準”刪去,“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四條第三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物價和氣象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按要求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證件,並隨車攜帶”。
第三十六條中的“公安消防部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開展事故處理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障救援工作,快速清理,儘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七、將《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第二款中的“衛生和計畫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
文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八、將《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物價”刪去。
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政府法制機構等部門”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刪去。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中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貨運經營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刪去。
第三十四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涉及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實施責任追究”修改為“存在行政執法過錯的,依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九、將《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給予政策支持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等。”
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修改為“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
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在第十條第三款中的“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畫”前增加“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第四款中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
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商品住房項目應當按住房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搭配建設保障性住房。具體比例和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款、第四款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第三款刪去。
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住宅產業化的技術要求”修改為“綠色建築相關要求”;第二款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外地有住房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但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中的“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修改為“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第二項中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修改為“其他住房”。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款中的“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五條中的“全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修改為“省級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十條中的“物價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第二款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第三款中的“永久禁止該單位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刪去。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的“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修改為“省級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十、將《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中的“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刪去。
十一、將《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刪去。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其中的“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第七條”。
十二、將《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工傷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由省經辦機構核定的,其職工的工傷保險認定事項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的“徵收”修改為“核定”。
十三、將《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刪去。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其中的“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刪去。
第三十五條刪去。
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其中的“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分別修改為“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其中的“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十四、將《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中的“維修”修改為“修理”。
第十三條刪去。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由電梯製造(含安裝、修理、改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電梯安裝(含修理)單位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重大維修”修改為“重大修理”;第二款中的“一般維修”修改為“一般修理”。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安全性能檢驗”修改為“還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其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其中的“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其中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將《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四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的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化工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在《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第三條中的“自主就業”前增加“逐月領取退役金”。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修改為“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第二款中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修改為“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四條中的“國家駐冀和”刪去。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對軍齡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修改為“對軍齡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契約”。
十七、將《河北省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刪去。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刪去。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其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刪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其中的“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十八、將《河北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從業條件、業務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消防設施檢測”修改為“年度消防設施檢測”。
第九條中的“滅火器質量合格”修改為“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在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出具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後增加“並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第四項中的“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修改為“簽名並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制定運行管理辦法”修改為“省消防救援機構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資質等級”刪去;第二款中的“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的日常監督檢查,並結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檔案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檢查,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文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十九、將《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建立水質線上監控系統,定期公布水質信息。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供水單位。”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報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批准”刪去。
第三十四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八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文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環保”修改為“生態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