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玻璃行業商會

沛縣玻璃行業商會

沛縣玻璃行業商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於2016年12月正式成立的擁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商會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會員58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玻璃行業商會
  • 外文名:PEIXIAN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 會長:付興帥
  • 類型:商會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
  • 批准部門民政部
行業概況,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行業概況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主要為玻璃器皿,玻璃瓶,玻璃杯,玻璃工藝品等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組成,產品涉及食品包裝玻璃瓶(醬菜瓶,蜂蜜瓶,罐頭瓶等),飲料酒水包裝瓶,化妝品玻璃破(香水瓶,膏霜瓶,乳液瓶等),日用玻璃瓶(玻璃碗,玻璃盤,油瓶,玻璃燭台等),玻璃水杯,工藝類玻璃瓶(玻璃花瓶)及配套瓶蓋,紙箱等包裝產品。產品主要市場為全國地區,及中東國家,歐美,東南亞等地區國家。

主要職責

1、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2、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
3、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根據政府提出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5、組織培訓,創辦刊物,開展經濟技術諮詢服務;
6、組織展覽會、展銷會等;
7、參與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
8、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9、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10、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11、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2、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3、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
14、根據政府部門授權,負責行業出口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與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並組織有關工作;
15、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沛縣玻璃行業商會
組織機構
會 長:
付興帥(徐州維尤納特玻璃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曹中雷 劉廣途 王乃瑞 於發龍
秘書長:
郭新全

組織章程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面向玻璃製品經營企業,是與玻璃製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
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公正、團
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玻璃製品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
行業市場的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沛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沛縣玻璃製品行業商會總部設在沛縣五段鎮七段電商產業園。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玻璃製品的
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玻璃製品的發展政策、法規及國家、
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
立和完善;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玻璃製品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
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玻璃製品市場交流;積極開展玻璃製品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玻璃製品
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玻璃製品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
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建立沛縣玻璃製品銷售基地,研究推廣適合沛縣的玻璃製品新項目;
七、協助企事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玻璃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
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商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執行本商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商會,並在本商會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本商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商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
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
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副會長及各城市分會長選舉產生,
常務副會長不越過二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處是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辦公人員若干名。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
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報會長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五、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
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
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
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 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
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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