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決定書

【沒收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對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或其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決定予以沒收所使用的文書。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簡要寫明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和作何處理等情況。要寫得“簡明”,既扼要而明確;三、沒收的物品名稱、特徵、數量。要寫得具體,品種、數量不能含混;四、沒收的原因,以及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沒收的情況。“原因”要寫得有理有據;“決定”要寫得明確;五、尾部。檢察長署名,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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