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恩達

沈恩達

沈恩達,男,漢族,1956年11月出生,籍貫浙江嘉善,1976年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大學學歷。原系嘉善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處級)。

2015年4月被立案調查。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6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7月22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恩達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11月
  • 職業:嘉善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 籍貫:浙江嘉善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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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主要簡歷:部隊服役,副班長、副排長、排長、副連長、連長;嘉善縣財稅局工作,秘書總務股副股長,里澤稅務檢查站站長,局農財股股長;嘉善縣財政地稅局副局長、縣財政局黨組成員,縣財政地稅國資局局長、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嘉善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04月23日嘉興日報訊息,近期,在市委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組織協調下,市紀委嚴肅查處了嘉善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恩達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經查明,沈恩達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嚴重觸犯黨紀國法。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同意,對沈恩達予以黨紀立案檢查。鑒於沈恩達的經濟問題已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嘉南檢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恩達犯受賄罪,於2016年1月16日向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22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恩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受賄款664247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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