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巋

沈巋

沈巋,1970年出生於上海,祖籍浙江寧波。高中求學于山東棗莊。1988年9月進入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攻讀法學專業。在北京大學先後於1992年、1995年、199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學位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沈巋
  • 外文名:Shen Kui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上海
  • 出生日期:1970年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 職務: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簡介,個人資料,社會兼職,經歷,學術活動,著作,主要論文,發表文章,榮譽獎勵,對拆遷條例的建議,總述,無合理補償則無徵收,無徵收、補償則無拆遷,無法院裁判則無強制拆遷,無公平則無持續效率,

簡介

個人資料

1970年出生於上海,祖籍浙江寧波。高中求學于山東棗莊。1988年9月進入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攻讀法學專業。在北京大學先後於1992年、1995年、199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執講師席。自1990年始,學習和研究旨趣轉向憲政和行政法,曾經參加行政訴訟實踐調查研究、"依法治國"局部實踐調查研究、行政組織法研究以及"改革和完善電力行政執法體系研究"等課題,現主持"行政法平衡理論和準政府組織研究"課題。先後於1998年4月至6月、2002年1月至7月,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作短期訪問研究。為人權研究訪問瑞典、丹麥、加拿大,為政府信息公開研究訪問德國。
沈巋參加完國務院法制辦專家會後(091216)沈巋參加完國務院法制辦專家會後(091216)
目前主要講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程。

社會兼職

國家質檢總局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專家委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
北京市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常年法律顧問
財新傳媒法學諮詢委員會委員

經歷

1970年出生於上海,祖籍浙江寧波。高中求學于山東棗莊。
1977-1985年,在上海求學直至國中畢業,後隨戶口在山東棗莊第三中學就讀高中。
1988年9月進入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攻讀法學專業。
在北京大學先後於1992年、1995年、199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執講師席。
自1990年始,學習和研究興趣轉向憲政和行政法,曾經參加行政訴訟實踐調查研究、“依法治國”局部實踐調查研究、行政組織法研究以及“改革和完善電力行政執法體系研究”等課題,現主持“行政法平衡理論和準政府組織研究”課題。
1998年4月至6月,作為訪問學者,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作短期訪問研究。
目前主要講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程。

學術活動

曾經參加行政訴訟實踐調查研究、“依法治國”局部實踐調查研究、行政組織法研究、“改革和完善電力行政執法體系研究”、“中國基礎設施產業監管體制改革”、“促進中國的反歧視”等課題或項目,也曾主持“準政府組織”研究課題。參與多項法律法規的論證和諮詢工作。
先後於1998年4月至6月、2002年1月至7月,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作短期訪問研究。為人權研究訪問瑞典、丹麥、加拿大,為政府信息公開研究訪問德國。學術領域:
沈巋教授做客騰訊網“中國觀察”(091223)沈巋教授做客騰訊網“中國觀察”(091223)
行政法原理 憲法 人權保障 國家賠償 風險治理

著作

1、《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國行政法的重構》(翻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3、《誰還在行使權力——準政府組織個案研究》(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沈巋教授沈巋教授
4、《行政國的正當程式》(翻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鋏秤彈詠——在修遠路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主要論文

1、《現代行政法的精義——平衡》,《行政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
2、《平衡論:對現代行政法的一種本質思考》(第二作者),《中外法學》1996年第4期;
3、《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再探討》(第二作者),《中國法學》1996年第4期;4、《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載《行政法論叢》(第1期),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沈巋教授與王錫鋅教授合影(人民網)沈巋教授與王錫鋅教授合影(人民網)
5、《二十世紀美國法律思潮與新公法運動》(譯評),載《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6、《法治原則與公共行政組織》(第二作者),《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7、《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第一作者),《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
8、《關於美國協商制定規章程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9、《政治理論視角中的公法》(譯評),載《行政法論叢》(第2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個性化研究之初步》,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4期;
11、《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引發的初步思考》,載《行政法論叢》(第3期),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制度變遷與法官的規則選擇》,《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重構行政主體範式的嘗試》,《法律科學》2000年第6期。
14、《法治和良知自由》,《中外法學》2001年第4期;
15、《公立高等學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載《行政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6、《憲法統治時代的開始?》,載《憲政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法學會2003年度論文二等獎)
17、《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司法裁量的空間與限度》,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2期;
18、《因開放、反思而合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19、《行政訴訟確立“裁量明顯不當”標準之議》,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沈巋《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沈巋《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
20、《21世紀行政法》(譯文),載《行政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1、《公共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進路》,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22、《析論高校懲戒學生行為的司法審查》,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
23、《解析行政規則對司法的約束力》,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2期;
24、《行政行為公定力與妨害公務》,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24.《受害人故意偽證的國家賠償豁免——基於司法實務的考察》,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25.Comments on “China’s Courts: Restricted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191 September 2007(英文);
沈巋教授沈巋教授
26.《司法解釋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27.《國家賠償:代位責任還是自己責任》,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1期;
《食品免檢制之反思——以風險治理為視角》《食品免檢制之反思——以風險治理為視角》
28.《食品免檢制之反思——以風險治理為視角》,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9.《風險治理決策程式的應急模式——對防控甲型H1N1流感隔離決策的考察》,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發表文章

· 論怠於履行職責致害的國家賠償[2011.06.19]
· 風險交流:法治政府與傳媒[2011.05.08]
· 《國家賠償法:原理與案例》自序[2011.03.03]
· 拆遷補償原則有望城鄉統一[2010.12.13]
· “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實務研討座談會”上的發言[2010.12.11]
· “拆遷變法”需要推進系統改革[2010.12.03]
· 師東兵是怎樣煉成的[2010.11.15]
· 《公法變遷與合法性》之序[2010.05.03]
· “開門立法”演進之我見[2010.03.30]
· “整肅”+“大赦”?重慶治警猜想[2010.03.23]
· 暴力拆遷背後是一種城市化帝國主義[2010.01.17]
· 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2009.12.11]
· 反酒後駕車之路要走多遠?[2009.10.17]
· 信用懲戒不是漫天飛舞的劍雨[2009.09.17]
· 法學榮耀的艱難守望[2009.07.22]
· 反思食品免檢制:風險治理的視角[2009.06.05]
· 故鄉在淪陷?如何拯救?[2009.02.10]
· 反歧視:有知和無知之間的信念選擇[2008.12.17]
· 行政法理論基礎回眸:一個整體觀的變遷[2008.12.17]
· 行政法理論基礎回眸:一個整體觀的變遷(下)[2008.12.17]
· “法政思想文叢”-《憲治與主權》學術研討會發言記錄[2008.07.04]
· 國家賠償:代位責任還是自己責任[2008.04.28]
· 司法解釋“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2008.04.28]
· 受害人故意偽證的國家賠償豁免——基於司法實務的考察[2008.04.24]
· 司法解釋擔負政治使命?[2007.09.24]
· 二十世紀美國法律思潮與新公法運動[2007.01.03]
· 行政行為公定力與妨害公務——兼論公定力理論研究之發展進路[2006.11.28]
· 《行政國的正當程式》譯者序[2006.11.27]
· 解析行政規則對司法的約束力[2006.05.23]
· 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看行政合法性與合理性——讀《美國行政法的重構》[2006.01.13]
· 公共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進路[2005.10.07]
· 暴力後的和解,為什麼?如何可能?——讀《暴力之後的正義與和解》隨感[2005.08.05]
· 試錯改革的憲政結構和政府德性之略論[2004.10.14]
· 21世紀行政法(譯文)[2004.10.14]
· 收容遣送之後……[2004.10.14]
· 試錯改革的憲政結構和政府德性之略論[2004.10.14]
· 因反思、開放而合法[2004.09.27]
· 《誰還在行使權力》(主編)[2004.09.27]
· 行政訴訟確立“裁量明顯不當”標準之議[2004.07.28]
· 因開放、反思而合法[2004.07.28]
·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司法裁量的空間與限度[2004.07.28]
· 準政府組織:一個新的研究題域[2004.05.31]
· 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2004.05.31]
·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學研究梗概[2004.05.31]
· 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2004.05.31]
· 走進汽車森林的人……[2004.05.31]
· 利益參與、信賴保護同比例合理——城市規劃制度完善之原則[2004.05.31]
· 學會在高雅的審美中生存[2004.05.31]
· 準政府組織:一個新的研究題域[2004.05.31]
· 複雜的行政合法化原理和技術——《美國行政法的重構》評介[2004.05.31]
· 偶然事件的偉大創舉——美國憲法第一案之啟示[2004.05.31]
· 討伐制度更為重要[2004.05.31]
· 以生活經驗貼近法律——紅綠燈下的法律思考[2004.05.31]
·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學研究梗概[2004.05.31]
· 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2004.05.31]
· 討伐制度更為重要[2004.05.31]
· 以生活經驗貼近法律——紅綠燈下的法律思考[2004.05.31]
· 複雜的行政合法化原理和技術——《美國行政法的重構》評介[2004.05.31]
· 學會在高雅的審美中生存[2004.05.31]
· 利益參與、信賴保護同比例合理——城市規劃制度完善之原則[2003.11.23]
· 走進汽車森林的人……[2003.11.23]
· 偶然事件的偉大創舉——美國憲法第一案之啟示[2003.11.23]
· 從收容遣送到救助:舊制度與新制度簡評[2003.06.25]
· 深以當下個體生命為切——一個學人的孫志剛案備忘[2003.06.25]
· 警惕以共和國納稅人的錢袋袒護邪惡[2003.06.25]
· 制度試驗的名與實——簡評首例法官“彈劾”[2003.06.25]
· 質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計算[2003.05.24]
· 生命中不能排遣之宗教情結——關於理性與激情思考的又一維度[2003.05.24]
· 憲法的美麗、權威和適用[2003.05.24]
· 個體生命如何獲得制度的尊重——點評周起財案[2003.05.24]
· 《美國行政法的重構》(翻譯)[2003.05.24]
· 憲法統治時代的開始?——“憲法第一案”存疑[2003.05.24]
· 色情、隱私、鄰居和警察[2003.05.24]
· 蹣跚前行:行政訴訟與中國人權保障[2003.05.24]
· 讓每一個人成其為人:中國憲政的精神出路——讀《超驗正義》有感[2003.05.24]
· 敬畏生命的制度出路:呼籲人本主義的憲政[2003.05.24]
· 質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計算[2003.05.24]
· 色情、隱私、鄰居和警察[2003.05.24]
· SARS拷打之下的“各自為政”[2003.05.23]
· 制度變遷與法官的規則選擇——立足劉燕文案的初步探索[2003.05.23]
· 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為無效理論及其實踐之探索[2003.05.23]
· 對付隨地吐痰陋習:補道德約束與懲戒法制之遺[2003.05.23]
· 政治理論視角中的公法——《公法與政治理論》簡介[2003.05.23]
·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個性化研究之初步[2003.05.23]
· 重構行政主體範式的嘗試[2003.05.23]
· 公立高等學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維度[2003.05.23]
· 界定權利的時代[2003.05.23]
· SARS拷打之下的“各自為政”[2003.05.23]
· 對付隨地吐痰陋習:補道德約束與懲戒法制之遺[2003.05.23]
· 界定權利的時代[2003.05.23]
· 制度變遷與法官的規則選擇[2000.11.13]
· 《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2000.11.11]
· 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引發的初步思考[2000.11.11]
· 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2000.11.07]
·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個性化研究之初步[2000.10.25]

榮譽獎勵

1、2009年,與姜明安、湛中樂、王錫鋅一起,“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與學科建設”獲得了“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高等教育)一等獎”、教育部“第六屆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2、2009年,《司法解釋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獲法務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三等獎

對拆遷條例的建議

總述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5位教授沈巋、姜明安王錫鋅陳端洪錢明星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廢止或修改這一條例。日前,沈巋教授向正義網記者透露:從“間接渠道”反饋,國務院對此事非常重視。應正義網之約,沈巋教授就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探討——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
沈巋:現行拆遷規定中政府缺位,應偏向社會公平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我們為何盯住拆遷不放
公共利益則無徵收
首先,政府本應是人民公器,本應一切行動以公共利益為準繩。雖然現代經濟學揭示政府與普通人一樣,都是經濟理性人,但這即便是現實,也不能替代規範。所以,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才要求,國家(由政府來代表)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公民的私有財產。公共利益標尺的存在,意味著政府不能越過界河,為純粹的商業利益,出面去徵收公民財產。然而,直接關係到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具體落實的拆遷條例,卻對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不加任何區分。這就在事實上造成,即便是房地產商開發商品房的商業項目,也由政府對用地上的公民房產進行徵收。
必須承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之間的界線,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有些表面上看起來是出於商業利益的開發,可能會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內。例如,在美國,曾經有一個案例,底特律市擬遷走一個小鎮的所有居民,目的是把土地轉讓給通用汽車公司。居民起訴到法院,認為這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政府聲稱這樣做可以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增加地方稅收,密西根州最高法院當時判決底特律市勝訴。儘管這個案子在2004年被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但在2005年的另外一個案件中,地方政府推行的包括一部分商業區開發在內的整體經濟振興項目,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9個大法官5:4的微弱多數比例支持,動遷戶的抗訴被駁回。這些個案反映出公共利益判斷的困難,但困難並不意味著要徹底放棄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辨別。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恰恰以公共利益難以界定為由、放棄了公共利益標準。
沈巋《鋏秤彈詠——在修遠路上》沈巋《鋏秤彈詠——在修遠路上》
如果政府不能為私人利益去徵收公民私有財產,那么,開發商應該怎么辦呢?那就交給市場去處理。開發商就必需與被拆遷戶就徵收、補償和拆遷問題進行一攬子談判,談不攏,自然也就是生意做不成。在法律上即是未達成民事協定。開發商或者放棄或者修改開發計畫。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無合理補償則無徵收

公共利益標準即便滿足了,也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徑直徵收和拆遷了。依據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政府徵收合法有效的另外一個前提是依法給予合理補償。這也就意味著,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為強取豪奪的合法理由。政府必須作為徵收、補償的主體,保障被徵收人獲得合理補償。拆遷條例規定的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商定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在現實生活中,拆遷人有可能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但也有可能就是開發商。這樣的制度安排,無疑是把徵收和補償剝離,是政府失位、推卸責任,也是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衝突的原因之一。
政府不僅要管補償,還要保證合理補償。怎樣的補償標準是合適的?補償主要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無論哪種方式,原則上,都應當按房產的市場評估價來確定被拆遷房產的補償金額。當然,市場評估價又以何種方式計算出,這個問題尚需認真研究,但是,應該計算房屋被拆遷時的市場價而不是房屋蓋建之初的市場價。像上海閔行區潘蓉一家480平米的四層小樓,僅給予67萬餘元的補償款。換位思考,任誰都不會接受的!

無徵收、補償則無拆遷

現在的拆遷條例,沒有“徵收”兩字,也就是對如何規範政府徵收權力,未予任何規定。不僅如此,它還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政府徵收決定的情況下,就可以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拆遷人得到許可的條件,就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如此,在被拆遷人仍然拿著政府發放的產權證的同時,拆遷人卻又拿到了政府發放的拆遷許可。被拆遷人注定要被拆,剩下的“權利”僅僅是與拆遷人談如何補償安置。這是極其荒唐的!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生效,即可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如上所述,徵收與補償應該是合為一體的,合法有效的徵收決定必然含有徵收什麼、補償什麼的內容。而一旦這樣的決定作出,原來的房屋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政府無論是自己拆遷,還是通過正當法律程式允許開發商拆遷,都不是在拆遷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了。簡言之,拆遷是徵收補償決定的執行,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當然,如果是出於私人利益需要,開發商與房產所有權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這時的拆遷不是建立在政府徵收、補償基礎上,而是民事契約的履行。

無法院裁判則無強制拆遷

按照上述的制度安排,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在徵收、補償階段即已解決許多問題,拆遷就不容易產生暴力、強制拆遷的問題。如果被徵收人認為徵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徵收補償不合理,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那么,政府有權單方面作出決定,被徵收人也有權就這個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像拆遷條例規定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就由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來裁決。在法院那裡,政府就必須辯論公共利益到底體現在哪裡、補償又為什麼是合理的。這種機制的存在,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合理制約。
假如法院也認為政府的徵收、補償決定是合法合理的,認定被徵收人是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從而作出支持政府的最終有效裁判,被徵收人就應執行法院裁判,自動搬遷。再假如被徵收人依然不服,成了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戶”,這時才會產生強制拆遷的需要。一方面,強制拆遷是對法院裁判的執行,另一方面,強制拆遷也應遵循文明拆遷的規則。諸如不得斷水、斷電、斷熱,不得襲擾正常休息,不得在節假日、休息日或者夜間拆遷,遭遇危及被徵收人人身安全的時候應該首先採取保護人身的措施,等等。文明拆遷也需要強有力的手段,遇見強占房屋不走的人時,鑒於這些人已經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情形,可以採取拘留措施。此時的拘留既是為了保證法院裁判的執行,也同時間接起到保護人身安全的作用。

無公平則無持續效率

可以想像,以上重新理順關係的徵收、補償、拆遷制度,會使徵收、拆遷工作的速度放慢,某種程度上對經濟發展構成不利影響。的確,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一直處於高速發展狀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升,國力以及國際影響力也有大幅的增強。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在快速發展、追求效率的同時,我們其實在許多方面輕忽了社會公平問題。貧富懸殊拉大、城鄉差別加劇、社會保障不足、官員腐敗叢生、資本勢力強橫等等,都是社會不公平的具體體現。是的,我們的確把蛋糕做大了,但在分蛋糕上的不公平,導致了各種矛盾、衝突的滋生和蔓延。現在,我們該適當地放慢發展速度,考慮一下社會公平問題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強調和諧社會、科學發展的原因所在。若不能適時地平衡效率與公平,就會像注射了興奮劑的運動員一樣,身體的內傷不斷加劇,直至有一天突然倒在跑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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