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法律監督

決策法律監督是運用法律手段和通過司法機關對決策者和決策活動進行的有效監督。法律監督既是監督的重要形式,又是監督的重要原則。因為所有類型的監督,其本質屬性都是法制監督:(1)從監督的內容看,主要是對各級決策者身份和行為合法性進行監督,即視其是否依法而立、依法行事。(2)從監督主體的權力來源看,各種組織、團體和人民民眾所享有的監督權力,都是法律所賦予的,他們不能超越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對決策機關和決策者橫加指責和干涉,而只能依法實施監督,否則就是違反法律。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並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社會主義法制是黨和國家按照廣大人民意志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有機統一體。對決策系統的監督,從法律角度講,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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