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旭明,男,漢族,1967年8月生,籍貫浙江嘉興,1984年5月參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
2021年12月20日,據清廉浙江訊息,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汪旭明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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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嘉興市房地產管理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嘉興市市容園林管理處處長(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局長),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嘉興市建築業管理局黨支部書記、常務副局長,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委員、黨委委員、市建築業管理局局長,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市建築業管理局局長。
2019年8月,任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10月21日,據嘉興市紀委市監委訊息,汪旭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嘉興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20日,據清廉浙江訊息,經中共嘉興市委批准,嘉興市紀委市監委對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汪旭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汪旭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既要當官又想發財,直接或通過變相手段大搞權錢交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汪旭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嘉興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嘉興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汪旭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嘉興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