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江門市文藝評論家協會成立於1997年4月1日。

第一屆理事會主席羅再田、副主席卓世明,秘書長蔡祖英

第二屆理事會主席:羅再田,副主席:鳳群、卓世明、蔡祖英,秘書長:蔡祖英(兼),理事14人。

第三屆理事會主席:鳳群,副主席:白少玉、李榮合,秘書長:鄢文江,理事16人。名譽主席:羅再田,顧問:卓世明、梅逸民

現有會員56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 所在城市:江門市
  • 成立於:1997年4月1日
  • 現有會員:56名
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江門市文藝評論家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江門市文藝評論家協會,簡稱江門市評協。
第二條 本會是江門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領導下的學術性、專業性、地方性、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現,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加強行業自律,培養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積極推進文藝創新。組織開展江門五邑地區的文藝評論活動,促進僑鄉文藝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門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廣東省江門市港口路102號西二樓市文聯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江門五邑地區的文藝評論隊伍,開展文藝評論和理論研究工作,寫出有質量的文章。
(二)定期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會、報告會、研究班、講習班,開展文藝評獎和學術交流。
(三)邀請外地、港澳台和海外華文的學者、藝術家前來研究交流,同時組織本地評論家到外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四)策劃、組織有利於江門市文藝事業繁榮發展的各種學術研究和文藝精品創作。
(五)編輯出版有關學術書籍、研究資料,創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報刊。
(六)建立資料信息庫,開展學術諮詢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是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在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文藝評論活動並取得成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積極參加文藝評論活動並取得成績。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現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用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也可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日常較重要的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協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會計人員由市文聯會計人員兼管)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 1997年4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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