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旨在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及經濟社會發展,共三十五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18年11月1日
規定全文,解讀,

規定全文

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高速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樑、隧道、邊坡、側溝、電力牽引供電、通信信號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安全有關工作的領導,建立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高速鐵路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將其作為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內容,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第六條地方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應當共同維護高速鐵路沿線治安秩序,建立信息共享,聯防聯動工作機制,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南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教育、水行政、安全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高速鐵路沿線根據管理需要合理劃分路段,實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鐵路運輸企業和路段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負責組織巡查、會商、上報信息等工作,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問題。
第九條高速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高速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高速鐵路安全保護。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安全知識作為中國小校安全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高速鐵路封閉區域和警示標誌。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第十二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建造建(構)築物;
(二)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三)擅自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
(四)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五)排污、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六)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依法需要許可的,可以由許可部門在許可前徵得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同意。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高速鐵路給排水、供電、通訊、信號等設施情況,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資料。
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標準、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高速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四條道路、油氣管線、上下水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管線等設施與高速鐵路交叉的,應當遵循“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由雙方單位進行協商,就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簽訂協定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建設安全規範進行施工。施工時,雙方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與高速鐵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設施,並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建設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簽訂安全協定,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下穿高速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誌和限高防護架。新建、改建下穿高速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限高防護架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設定,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已明確維護單位的除外。
上跨高速鐵路的道路橋樑護欄外側不得附掛安裝各類纜線、管道、廣告等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高速鐵路橋樑應當充分考慮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確定橋位和橋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減小橋樑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
高速鐵路橋樑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設定橋樑防撞裝置並定期檢測維護。
第十七條開發利用高速鐵路隧道頂上山地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可能影響高速鐵路隧道安全的,開發利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山坡地修建山塘、水庫、堤壩等,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可能影響高速鐵路線路安全的,修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在高速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一定範圍內禁止采砂、淘金,具體禁采範圍按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采砂、淘金禁採區域進行公告。新建、改建高速鐵路橋樑跨越河道的禁採區域,應當自高速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准後,由鐵路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採區、設定禁采標誌,並在高速鐵路竣工驗收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10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構)築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可能侵入封閉區域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採取安全措施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設施或者樹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高速鐵路供電線路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不得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無人機等低空飄浮物體。
對高速鐵路供電線路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塑膠大棚、遮陽網、塑膠防護薄膜等輕質物體及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輕飄物應當採取加固防護措施,防止大風天氣條件下危害高速鐵路安全。未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高速鐵路供電線路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參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有關電力線路安全距離的規定執行。
高速鐵路供電線路投入運行前,已經種植的樹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長不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樹木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砍伐樹木和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採伐手續。涉及古樹名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高速鐵路供電線路投入運行後,種植的樹木等植物侵入供電線路安全距離範圍內的,應當按照已簽訂的相關協定處置;未簽訂相關協定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處理;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生產活動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向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告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四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並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設計、建設高速鐵路應當充分考慮沿線既有的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分布。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的管理人發現設計、建設中的高速鐵路在安全防護距離內的,應當及時向鐵路設計、建設單位通報情況,協商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50米內,禁止野外焚燒。
高速鐵路沿線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時,應當提示村(居)民不得在高速鐵路附近野外焚燒,防止誘發火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野外焚燒,應當進行勸阻或者監控,並向當地防火主管部門報告,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路,建立日常巡查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定期對高速鐵路沿線無線電干擾進行排查,發現影響鐵路運營指揮調度正常工作的,應當立即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置。
第二十七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阻擾、妨礙列車正常運行;
(五)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誘發煙霧報警的物品;
(七)破壞、損毀高速鐵路線路、列車、通訊信號和電力電纜、牽引供電、防護柵欄、限高防護架等設施和標識;
(八)傳播擾亂高速鐵路運輸秩序、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氣象的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確保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九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和反恐怖工作聯防聯控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台聯網對接。
第三十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屬於職責範圍外的,應當及時通報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鐵路運輸企業。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高速鐵路安全隱患進行周期性排查和整治,遇有需要沿線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問題,應當向沿線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沿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推進鐵路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行為的責任人信息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納入懲戒名單,實施懲戒。
第三十二條高速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接到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報告、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列車和200公里以下動車組列車的鐵路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月13日,中國江西網記者從上饒車務段獲悉,《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強化落實地方政府部門職責,統籌路地各方力量,形成完善江西省境內高速鐵路安全防控體系,對保障高速鐵路平安有序運行意義重大,將為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髮揮有力地保障作用。
據了解,隨著鐵路建設的快速發展,江西境內鐵路運營里程達到4322公里,其中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里程達到1485.6公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基礎上,根據江西省地理環境、鐵路沿線布局規劃等特點,對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禁止和限制行為進行補充規定,規範高速鐵路沿線施工建造、樹木種植等行為,進一步明確高速鐵路監管主體和監管範圍,明確執法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
此次公布的《規定》共35條,明確適用於設計時速250公里及以上的昌九城際、滬昆、合福、昌福、九景衢等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規定》明確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的行為,其中包括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擅自建造建(構)築物,不得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不得擅自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不得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不得排污、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品,不得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不得進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規定》明令禁止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禁止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禁止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禁止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區域;禁止阻擾、妨礙列車正常運行,禁止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禁止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誘發煙霧報警的物品,禁止破壞、損毀高速鐵路線路、列車、通信信號和電力電纜、供電接觸網、防護柵欄、限高防護架等設施和標識,禁止傳播影響高速鐵路運輸秩序、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禁止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規定》還明確禁止在高速鐵路供電線路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不得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無人機等低空飄浮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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