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

《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是一部江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2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日期:1982-02-19
  • 生效日期:1982-02-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2-19
【生效日期】1982-0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
(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江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2月19日頒布)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出的《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是綠化祖國、治理山河、改善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後代的一項重大措施,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和全省人民要積極回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號召,立即行動起來,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一、大力宣傳,廣泛動員。
義務植樹是一項法定的、無報酬的、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植樹任務。各級政府要組織人民民眾,認真學習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深刻領會其重要意義,以激發人民民眾的愛國熱忱,進一步樹立團隊精神、共產主義的道德風尚,發揚中華民族植樹愛林的傳統美德,提高義務植樹的光榮感、責任感。新聞、廣播、電台、文藝等宣傳單位,要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方式,大力宣傳,廣泛動員,做到家喻戶曉,人人踴躍參加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二、搞好規劃,落實任務,實行科學造林。
凡是年滿11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每人每年都應為國家和集體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但不硬性規定植樹指標。老弱病殘者也應當關心義務植樹,積極獻計獻策獻資。各地可把義務植樹三至五棵的勞動量折算成勞動日,按勞動日安排任務和組織勞力進行植樹。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各地要根據義務植樹的面積、地段、範圍、參加人數,搞好統一規劃,長計畫短安排。並落實到單位和個人。要按照由近及遠、先易後難的原則,因地、因人制宜地分配義務植樹和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包乾負責。植樹要以成活為標準,加強科學技術指導,實行科學造林。做到適地適樹,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林一片。城鎮和農村的綠化規劃,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搞好城鎮街道、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公共場所、鐵路、公路兩旁和農村“四旁”綠化。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和居民區,要大力植樹、種草、種花,美化環境。在城鎮公共地段的綠化任務完成後,還應組織職工和城鎮居民到就近的國營林場、社隊林場、國社合作林場或郊區集體荒山參加義務植樹。今後,凡進行基本建設,均要考慮環境綠化的要求,並在竣工時驗收。
三、辦好苗圃,培育壯苗。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應由承擔義務的單位自力更生解決。農村由社隊自己採種育苗。城鎮單位,有條件的應自己培育苗木,或與苗圃訂約供應。為了確保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應根據規劃和義務植樹的人數、任務,認真落實育苗計畫,努力辦好現有國營苗圃和集體苗圃,多育壯苗、大苗。各地要把國營苗圃和重點社隊苗圃建設成為中心苗圃,起示範帶頭作用。各國營林場、農場、墾殖場要多採種、多育苗,為義務植樹多提供苗木和樹種。沒有辦苗圃的縣、市和人民公社,以及現有國營苗圃土地不夠的,要有計畫地利用山坡、荒地、旱地擴建和新建苗木生產基地。同時要鼓勵機關、廠礦、學校、城鎮居民和社員,利用閒散地,建立小苗圃。採種和育苗,要注意多樣化,防止單一化。
四、確定權屬,認真管護。
城鎮公共地段的林木和花草,歸城建部門所有和管護。單位庭園綠化的林木,歸本單位所有;城鎮單位到國營林場、社隊林場、國社合作林場義務種植的林木,歸林場所有;城鎮單位在近郊社隊義務種植的林木,以及農村社員在本社隊義務種植的林木,歸社隊集體所有。各地各部門要把管護任務落實到人,實行定包責任,並發動民眾制訂鄉規民約和護林制度。公路、鐵路兩側義務種植的林木,歸部門所有,並負責管護成林,也可與附近生產隊訂立契約,包段管護,收益分成。各級政府必須堅決執行《森林法(試行)》的規定,切實保障林權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現有森林不受侵犯,對於侵占林地,亂砍濫伐樹木,破壞花卉、草坪的行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罰款直至法律制裁。
五、抓好重點,帶動全面。
南昌市(包括縣、區)、高安縣、餘江縣已確定為全國義務植樹的重點,也是全省的重點。各地、市要相應地確定一至兩個縣(區),各縣也都要確定兩至三個公社(鎮)為重點。重點要先走一步,搞好示範,積累經驗,推廣全面。
六、建立檢查評比和獎懲制度。
每年對義務植樹進行兩次檢查評比。第一次在3月份,檢查完成的數量和質量;第二次在10月份,檢查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對成績優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並可由各級政府授予綠化突擊手、植樹模範、愛林標兵等榮譽稱號。對不履行義務的成年公民,要批評教育,限期補栽,逾期不補的可按當地鄉規民約,予以罰款。對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要通報批評,追究領導責任,並按每株一元予以罰款,罰款後仍須補栽。對損壞樹木者,根據不同樹種、樹齡,加倍罰款和補栽樹木。罰金由各級義務植樹領導部門管理,可用於造林育林和獎勵,不準挪用。
七、自力更生解決義務植樹經費。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護費和其他經費,由承擔義務的單位自行解決。機關、團體等單位可從行政費用中開支。廠礦企業從經營管理費中開支。社隊集體從公積金中開支。由於綠化任務大,確實無力全部承擔所需費用的,可按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八、加強對義務植樹運動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義務植樹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切實解決義務植樹運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各部門、各單位都要以綠化造林作為一項生產建設任務,長期堅持,狠抓幾年。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推動整個造林綠化任務的完成。
為了加強對全省義務植樹運動和植樹造林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江西省全民義務植樹運動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一名領導同志任組長,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省農林墾殖廳。各行署,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人民公社(鎮),可相應成立全民義務植樹領導小組。機關、團體、廠礦、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都應成立領導小組或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
九、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本規定,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計畫,認真組織落實。
人民解放軍駐贛部隊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和具體的實施方案,由江西省軍區制訂。
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規定中如與中央新的規定不符合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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