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12-1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立法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發布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維護軍人軍屬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的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有軍籍的學員。
本條例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離退休軍人、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按照軍人對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體系,建立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協調機制,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民政部門負責軍人軍屬撫恤優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的安置,以及對侵犯軍人軍屬勞動保障權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軍人子女以及應徵入伍大學生的教育優待工作;
(四)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軍人軍屬醫療保障相關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助駐軍部隊建立涉軍維權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軍人軍屬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侵犯軍人軍屬權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旅遊和農業等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解審理涉及軍人軍屬權益糾紛案件,對符合條件的軍人軍屬予以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辦理涉及軍人軍屬權益案件的法律監督,對危害軍人軍屬權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公訴。
第七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協助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強軍興軍擁軍先進典型,弘揚擁軍優屬良好社會風尚,引導全社會共同維護軍人軍屬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軍人軍屬的榮譽和人格尊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詆毀、侮辱、誹謗軍人形象,貶損軍人名譽。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現役軍人和烈士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部隊和軍人軍屬,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動期間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光榮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省統一確定的樣式製作。
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祝賀慰問軍屬。
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戰區(原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對平時榮獲二等功、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或者相應獎勵的軍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入志標準將其載錄地方志。
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悼念和褒揚;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八一”建軍節等重大紀念活動,應當邀請烈士遺屬代表出席。
第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每年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本科畢業生、大專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其家庭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年分別增發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國家和本省對家庭優待金的增發情形和增發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從勞動力、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幫助軍人家庭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軍人家庭,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其納入社會救助制度保障範圍。
第十三條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農村土地被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將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軍人家庭納入地方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駐軍部隊做好軍人和隨軍配偶、子女醫療保障服務工作。
遠離軍隊體系醫院的軍人和軍隊提供醫療保障的隨軍配偶、子女,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相關費用由批准單位與選擇就醫的定點醫院按照規定結算。
退役軍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和退役軍人子女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予以接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駐軍部隊軍人子女就學需求,在學校設定、教育優待等方面給予支持,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排到公辦幼稚園、中國小就讀;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十七條 軍人持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優待:
(一)乘坐汽車、火車、輪船、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
(二)在地方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就診;
(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捷運和輕軌等交通工具;
(四)免費遊覽公園和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區、名勝古蹟;
(五)免費參觀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鐵路、公路、水路等客運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軍人設定專門的購票視窗和候車(船)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為軍人設定專門視窗。無條件設定的,應當設定軍人優先標誌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做好軍人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對口安置,落實安置時限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編制崗位、公益性崗位用於招聘符合崗位條件的軍人隨軍配偶。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定向招收錄用軍人隨軍配偶;經濟性裁減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留用軍人隨軍配偶。
第十九條 鼓勵和扶持軍人隨軍配偶自主就業或者自主創業。對自主就業或者自主創業的軍人隨軍配偶,由部隊駐地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優惠政策規定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和稅收減免等;對未就業的軍人隨軍配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由部隊駐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兩地分居軍人配偶的探親權益,準許軍人配偶每年到部隊探親,並報銷一次往返路費。探親期間,不得扣減軍人配偶的工資、獎金和福利。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規定需要本省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列入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在徵求相關軍事機關以及單位和部門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下達,接收安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對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國家規定應安排相應領導職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應有一定比例安排領導職務。安置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應當按照安置計畫安排相應的公務員職位。
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年限計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隨調隨遷、就業安置、轉學入學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退役金。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技能培訓、創業扶持、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任務較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收錄用職工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接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聘用軍齡十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對大學畢業後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手續,享受就業信息、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服務。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組織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的事業單位專項招聘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時,應當主要從大學生退役士兵中招錄。在每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考試錄用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本省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招聘錄用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五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給予技能培訓、創業扶持、創業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六條 軍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其入學或者復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自主選擇調換專業、免修軍事技能訓練,享受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考研、高職升學優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具有普通高職(專科)學歷的,可以申請免試進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習;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並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撫恤優待。
離退休軍人的接收安置和待遇保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軍人軍屬權益的糾紛案件,接到軍人軍屬提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或者涉軍維權工作機構轉交的維權申請的,應當依法受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涉及軍人軍屬權益時,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和軍人軍屬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以及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其他責任和義務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軍人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解決軍人的後顧之憂,為他們拓寬“後路”、鞏固“後院”、扶持“後代”,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一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軍人軍屬權益的保障,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如1995年制定、2014年修訂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這些法規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的開展。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深入,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也面臨新形勢、新情況。一是按照習主席重要指示,當前我國正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這是一場整體性、革命性的變革,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時,中國人民解放軍也將於2017年迎來建軍九十周年。在這一背景下,江西作為革命的搖籃、軍旗升起的地方,有責任、有義務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為建軍九十周年獻禮,為國防和軍隊改革貢獻力量。二是江西曆來有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尤其是近幾年來在落實雙擁共建措施、隨軍家屬就業、軍人子女就學、軍人轉業安置和涉軍維權等方面,打造了“江西模式”這一政治品牌。這些成熟的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有必要通過法規形式予以固化和傳承。三是目前一些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政策是以檔案形式規定的,法律位階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效果和保障力度。依法維護軍人軍屬權益,有必要將這些政策規定法制化,以增強其執行力。
因此,制定條例非常必要,這既是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現實需要,又是傳承江西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的重要措施,更是獻禮建軍九十周年、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政治要求。
二、起草經過
條例草案送審稿由省軍區政治部、省民政廳起草。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衛計委等部門的意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到宜春市進行調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就草案送審稿中的重點問題,聯合召開了立法協商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
8月29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起草思路和主要結構
目前,國家層面沒有出台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兄弟省市也只有浙江省於2015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可借鑑的立法經驗不多。根據調研論證的情況,將條例草案的起草思路確定為:一是銜接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將檔案內容上升為法規內容。二是傳承江西擁軍優屬優良傳統,將成熟的經驗做法通過法規形式予以固化。三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部隊官兵反映的突出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提出解決辦法。
草案共三十條,主要由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權益保障以及法律責任四大塊構成。其中,權益保障部分重點對軍人軍屬榮譽、義務兵家庭優待、住房醫療、軍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教育、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涉軍維權等予以了規範,並提出了保障措施。
四、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結合江西實際,按照“跳起來摘桃子”的工作定位,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完善了制度設計。
(一)明確政府的工作職責。軍人軍屬權益保障需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權益保障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中,建立協調機制,並指導和督促下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權益保障工作。同時,還要求鄉鎮、街辦協助做好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
(二)維護軍人軍屬榮譽。地方政府對軍人政治榮譽的褒獎和宣傳,是擁軍優屬的重要內容,對於激勵軍人安心服役、軍屬支持親人獻身國防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強化和傳承江西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草案要求人民政府在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要節日、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動中,以及有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等重要事件時,應當走訪慰問軍人軍屬。
(三)保障大學生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為了解決當前征大學生兵難的問題,草案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大學生退役士兵享受就業推薦、專武幹部和政法幹警等特殊職業招錄以及就學就讀優待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此鼓勵和吸引優秀大學生參軍入伍。
(四)扶持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自主就業創業是國家安置隨軍配偶、退役軍人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草案鼓勵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並在政策諮詢、技能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和稅收減免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扶持他們順利自主就業創業。
(五)落實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根據部隊官兵和隨軍配偶的意見,我們將他們普遍關注的一些現行接收安置政策,梳理匯總後寫入了草案中。如規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口安置軍人配偶,要安排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相應的工作和職務,要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以及國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等。
(六)幫助軍人軍屬解決醫療住房問題。草案明確遠離軍隊體系醫院的部隊官兵和隨軍配偶、子女,可以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從而幫助他們解決就醫困難。同時,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庭納入地方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購房補貼,以此幫助駐軍部隊改善軍人家庭住房條件。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幾經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通過。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30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民政廳、省軍區政治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省人大法制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為使表述更加準確,草案建議表決稿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的“履行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責任和義務”修改為“履行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
二、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查處不僅涉及公安部門,還涉及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以及軍隊保衛等部門,為與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六項修改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侵犯軍人軍屬權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第十條第三款中有關軍隊轉業幹部被授予榮譽稱號享受勞模待遇的規定不夠全面,為此,草案表決稿將該款中的“戰區級”修改為“戰區(原大軍區)級”。
四、根據部門意見,草案表決稿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安置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的,在行政編制有空缺時,應當安排相應的公務員職位”,修改為“安置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的,應當按照安置計畫安排相應的公務員職位。”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內司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布了草案及其說明,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爾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民政廳、省軍區政治部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根據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基層的意見、建議,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並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1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民政廳、省軍區政治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中補充了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體系的內容。此外,增加了有關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的內容作為第三款。
二、為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具體職責,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規定了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在履行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同時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移至該條作為第二款。
三、為使條文邏輯結構更加合理,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職責的規定移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四、增加一條有關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在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五、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中增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詆毀、侮辱、誹謗軍人形象,貶損軍人名譽”的規定作為第二款。
六、根據國家優撫政策有關規定,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的“為軍人和烈士家庭張掛光榮牌”,修改為“為義務兵和烈士家庭張掛光榮牌”。同時,根據基層和委員意見,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民兵整組和預備役人員出入隊”和第三款中的“被評為優秀士兵或者考取軍事院校”予以刪除,並將這兩款內容分別移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此外,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中增加了有關軍轉幹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委或戰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比照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享受相應待遇的內容作為第三款。
七、為提高兵源質量和鼓勵大學生應徵入伍,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中增加了有關普通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的其家庭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基礎上每年增發百分之十的規定。
八、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軍人軍屬參加了軍隊醫療保險,就不能同時享受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為此,將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可以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內容予以刪除,並將該款移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九、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補充了“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排到公辦幼稚園、中國小就讀”的內容。
十、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增加了免費遊覽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區的規定,同時在第二款中增加了無條件設定專門視窗和候車(船)室的車站、碼頭、醫療機構,應當設定軍人優先標誌牌的規定。
十一、為解決隨軍配偶安置落實不及時問題,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增加了有關“落實安置時限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時間”內容。
十二、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明確了扶持隨軍配偶自主就業創業的主管部門,以及對未就業隨軍配偶發放生活補助的主體。
十三、為解決軍轉幹部反映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時其津補貼不能比照原在軍隊職務享受地方同等條件人員待遇問題,依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軍轉幹部安置的政策規定,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中增加“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年限計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作為第三款。
十四、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了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安置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應當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的內容。
十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增加了“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聘用軍齡十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規定。此外,在該條第三款中補充了大學生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優待的內容。
十六、為完善相關法律責任,在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規定了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以及有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等情形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草案中的部分文字用語做了修改,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立法解讀

《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已於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關於制定的必要性
軍人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解決軍人的後顧之憂,為他們拓寬“後路”、鞏固“後院”、扶持“後代”,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一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軍人軍屬權益的保障,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如1995年制定、2014年修訂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這些法規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的開展。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深入,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也面臨新形勢、新情況。一是按照習主席重要指示,當前我國正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這是一場整體性、革命性的變革,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時,中國人民解放軍也將於2017年迎來建軍九十周年。在這一背景下,江西作為革命的搖籃、軍旗升起的地方,有責任、有義務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為建軍九十周年獻禮,為國防和軍隊改革貢獻力量。二是江西曆來有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尤其是近幾年來在落實雙擁共建措施、隨軍家屬就業、軍人子女就學、軍人轉業安置和涉軍維權等方面,打造了“江西模式”這一政治品牌。這些成熟的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有必要通過法規形式予以固化和傳承。三是目前一些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政策是以檔案形式規定的,法律位階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效果和保障力度。依法維護軍人軍屬權益,有必要將這些政策規定法制化,以增強其執行力。
因此,制定《條例》非常必要,這既是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現實需要,又是傳承江西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的重要措施,更是獻禮建軍九十周年、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政治要求。
二、關於立法思路和主要結構
目前,國家層面沒有出台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兄弟省市也只有浙江省於2015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可借鑑的立法經驗不多。根據調研論證的情況,將《條例》的起草思路確定為:一是銜接國家和本省相關政策,將檔案內容上升為法規內容。二是傳承江西擁軍優屬優良傳統,將成熟的經驗做法通過法規形式予以固化。三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部隊官兵反映的突出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提出解決辦法。
《條例》共三十三條,主要由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權益保障以及法律責任四大塊構成。其中,權益保障部分重點對軍人軍屬榮譽、義務兵家庭優待、住房醫療、軍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教育、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涉軍維權等予以了規範,並提出了保障措施。
三、關於立法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結合江西實際,按照“跳起來摘桃子”的工作定位,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完善了制度設計。
(一)明確政府的工作職責。軍人軍屬權益保障需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權益保障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中,建立協調機制,並指導和督促下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權益保障工作。
(二)維護軍人軍屬榮譽。地方政府對軍人政治榮譽的褒獎和宣傳,是擁軍優屬的重要內容,對於激勵軍人安心服役、軍屬支持親人獻身國防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強化和傳承江西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條例》要求人民政府在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要節日、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動中,以及有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等重要事件時,應當走訪慰問軍人軍屬。
(三)保障大學生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為了解決當前征大學生兵難的問題,《條例》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大學生退役士兵享受就業推薦、專武幹部和政法幹警等特殊職業招錄以及就學就讀優待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此鼓勵和吸引優秀大學生參軍入伍。
(四)扶持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自主就業創業是國家安置隨軍配偶、退役軍人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條例》鼓勵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並在政策諮詢、技能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和稅收減免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扶持他們順利自主就業創業。
(五)落實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根據部隊官兵和隨軍配偶的意見,將他們普遍關注的一些現行接收安置政策寫入了《條例》中。如規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口安置軍人配偶,要安排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相應的工作和職務,要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以及國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等。
(六)幫助軍人軍屬解決醫療住房問題。《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庭納入地方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以此幫助駐軍部隊改善軍人家庭住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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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共三十三條,主要由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權益保障以及法律責任四大塊構成。其中,權益保障部分重點對軍人軍屬榮譽、義務兵家庭優待、住房醫療、軍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教育、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就業安置、涉軍維權等予以了規範,並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了政府的工作職責。《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體系,建立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協調機制,並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同時,明確了民政、人社、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
二是注重維護軍人軍屬榮譽。為了強化和傳承江西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軍人軍屬的榮譽和人格尊嚴。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現役軍人和烈士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部隊和軍人軍屬,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動期間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
三是幫助軍人軍屬解決住房醫療及子女教育問題。《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將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軍人家庭納入地方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賃住房補貼。明確遠離軍隊體系醫院的部隊官兵和隨軍配偶、子女,可以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駐軍部隊軍人子女就學需求,在學校設定、教育優待等方面給予支持,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
四是落實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條例》規定,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對口安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編制崗位、公益性崗位用於招聘符合崗位條件的軍人隨軍配偶。對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退役士兵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五是扶持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條例》鼓勵隨軍配偶、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並在政策諮詢、技能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和稅收減免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扶持他們順利自主就業創業。
六是鼓勵優秀大學生參軍入伍。《條例》規定,本科畢業生、大專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其家庭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年分別增發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在大學生退役士兵享受就業推薦、專武幹部和政法幹警等特殊職業招錄以及就學就讀優待等方面,條例也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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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記者獲悉,近日舉行的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條例》,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農村土地被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另外,退役士兵符合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等4種條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按標準領家庭優待金
《條例》明確,江西省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現役軍人和烈士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重大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慰問部隊和軍人軍屬。
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祝賀慰問軍屬。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等。
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悼念和褒揚;國家公祭日等重大紀念活動,應當邀請烈士遺屬代表出席。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每年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本科畢業生、大專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其家庭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年分別增發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服現役期間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農村土地被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成員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將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軍人家庭納入地方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賃住房補貼。同時,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駐軍部隊軍人子女就學需求。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安排到公辦幼稚園、中國小就讀;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根據《條例》,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對口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條件將由政府安排工作
江西省明確,軍人持有效證件,在全省範圍內享受這些優待:一是乘坐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二是在地方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就診;三是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捷運和輕軌等交通工具;四是免費遊覽公園等;五是免費參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鐵路、公路、水路等客運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軍人設定專門的購票視窗和候車(船)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為軍人設定專門視窗。無條件設定的,應當設定軍人優先標誌牌。
退役士兵符合4種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這4種條件分別是: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
鄉鎮配備專職人武幹部主招大學生退役士兵
對大學畢業後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手續,享受就業信息、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時,應當主要從大學生退役士兵中招錄。在每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考試錄用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大學生退役士兵參加本省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招聘錄用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軍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其入學或者復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自主選擇調換專業、免修軍事技能訓練,享受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考研、高職升學優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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